导语:为了优化业务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平台国企实施存续分立改革:原公司保留部分业务,将特定业务****公司。若被剥离板块****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合同,实务中普遍面临现实困惑:如何通****公司继续履行项目的后续义务是否触碰《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禁止转让中标项目”的红线本文结合现行法规梳理适用边界与实操要点。
一、合规界定:分立划转与变相转包的边界
存续分立属于《****公司法》框架下法人组织形态变更,不能自动变更合同履约主体。经采购人同意,签署三方补充协议调整后续履约安排;同时原中标主体不退出合同责任体系、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作改动、新设主体满足原采购文件全部资格条件,该类安排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变相转让中标项目。标书代写
反之,如果原中标主体完全脱离合同责任,将整个中标项目全部交由新设法人实施;或仅依靠内部分立文件做出后续履约安排、未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或是改动合同标的、价款、服务标准等实质性条款;以上情况均存在极高的合规风险。
二、为什么不能直接依据民法典规定或分立文件变更履约主体中国采招 |网()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分立,权利义务由分立后法人连带享有承担,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该规定针对一般民事合同,经招投标的合同同时还受相关规定约束: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肢解转让。
《****政府采购法》第50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变更原合同内容需书面补充协议+2个工作日内发变更公告,且不得改实质性内容。
可见,公司存续分立导致的招投标合同后续履约变化,不能仅依靠“法定连带责任”,或者内部分立协议做出安排。
三、合规路径:与采购方共同签署三方补充协议。
存续公司、新设公司可以与采购方签署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存续分立后的履约安排。同时,签署补充协议也要注意合规风险:
1.先行核查原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是否有禁止性安排
查阅投标人资格、履约约束、禁止转包分包章节,确认文件中不存在明确禁止企业分立后调整实际履约主体的约定。若存在禁止性条款,应当先完成采购人内部合规论证,评估是否可突破适用。
2.严禁改动合同实质性条款
原合同关于服务标的、服务范围、技术及质量标准、合同总价、单价、服务履行期限、验收规则等实质性条款的约定全部维持原状。补充协议仅对分立后的履约主体、收款账户、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补充约定。
3.原中标主体不得退出责任体系
原中标人继续作为合同主体,不得退出原合同法律关系,****公司全部履约行为、违约赔偿等义务和责任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区分分立业务划转与违法转包最核心要件。
4.新设公司必须实质匹配原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标书代写
新设公司必须完整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经营范围、资质、人员、设备等履约能力和资质条件;业务板块应当随分立完整划转,项目配套人员、作业****公司。****公司不能匹配项目履约资质和能力,采购人有权拒绝该项履约调整,同时公司也存在极大合规风险。
5.完整履行内部审批、备案、公告程序
(1)企业端:分立事项履行国资批复、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
(2)采购人端:完成本单位内部集体审议;
(3)依法公告备案: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四、为什么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不构成“转包”
法律禁止的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指向市场主体通过交易方式,将中标项目转手交由第三方实施,原中标主体脱离项目管控与责任承担,赚取差价或者规避履约义务。
而合规的国企存续分立业务划转,具备三项关键要件:
第一,****公司法、国资监管框架下的企业组织分立,不属于市场化项目转手交易;
第二,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以三方协议固化安排,而非新旧国企私下处置中标项目;
第三,原中标国企并未退出合同,持续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脱离合同责任约束,****公司具备履约资质和能力。
五、全流程实操核查清单
1.查原招标文件、合同:有无禁止分立、禁止主体变更条款
2.公司分立协议:明确业务及对应****公司,内部责任和事务约定清楚
3.新设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清单匹配原投标承诺
4.****公司:向采购方出具《分立通知函》+《连带承担责任承诺函》
5.采购人:内部决策,变更审批
6.签署三方补充协议:****公司主体、调整收款账户,原合同实质性条款保留
7.公告备案:省级财政指定媒体发合同变更公告+监管主体备案
结语国企存续分立带来的履约实施主体调整,不能简单依靠内部改制文件直接落地。核心逻辑不是把中标项目“****公司”,而是在维持原中标主体法律责任前提下,通过采购人同意的三方协议,把随业务板块剥离的****公司完成。
只有满足“采购人同意、原主体不脱责、新主体有能力、实质条款不变更、完善法定程序”的条件,才能够减少被认定为变相转让中标项目的法律风险。
附件附件律师简介
刘阳皓律师于2012 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 年正式执业。从业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领域,先后办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房地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金融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各类案件,积淀了扎实的实务功底与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
办案过程中,刘阳皓律师坚持全局研判、精研案情、严控细节,以专业严谨的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凭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收获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与信赖。
律师简介
李瑞,****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持 A 证。专注于民商领域,协助指导律师开展案件立案、证据整理、文书起草等工作。秉持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对待法律事务,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实务能力正在稳步提升。
指导律师:刘阳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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