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发改节审〔2026〕2号
****关于**县上义镇招元庵角**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县上义镇招元庵角**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县上义镇招元庵角**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县上义镇招元庵角**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规划面积38.92万平方米,其中**开采面积23.42万平方米,加工区面积15.50万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挖掘机、破碎机、给料机、振动筛、输送带及配套设施等,租赁2栋宿舍楼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实施矿山削顶、道路、排水、照明、边坡及其他附属工程等。预计年产碎石140万立方米,机制砂43.87万立方米,回填块石32.34万立方米。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078.76吨标准煤(当量值)、5366.19(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414.04万千瓦时,柴油消耗量不高于906.58吨;花岗岩开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07吨标准煤/万吨,碎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32吨标准煤/万吨,机制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14吨标准煤/万吨,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9177.03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运营中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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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改革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