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标准化厂房资产运营管理,严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厂房**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规范企业入驻、租赁、装修、运营、退出全流程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县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港、高端高新产业园所有厂房、配套办公用房、宿舍及公共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租赁管理主体(出租方)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公司、物业服务单位开展日常运营、收费、维保、巡查等具体事务。****园区、签订入驻合同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集约高效、动态监管、优胜劣汰、保值增值原则,统一准入标准、统一租赁政策、统一安全监管、统一退出机制。
第二章 入驻准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入驻企业及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及**县产业发展规划,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产业;
(二)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行政处罚、重**全环保事故等不良记录;
(三)项目工艺、设备、产能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节能、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四)具备真实生产经营需求,杜绝空壳入驻、囤房闲置、转租套利等行为;
(五)严格落实能耗、碳排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园区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入驻预审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预审。意向入驻企业提交项目简介、投资方案、安全环保方案、企业征信、营业执照等资料,由开发区招商部门初审。
(二)会议审议。入驻项目可行性、投资条款、租赁事项须经县招商预审及合同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协议签订。县招商预审及合同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驻合同》,足额缴纳押金、首期租金及物业费。
(四)装修报批。企业完成厂房平面布局、消防改造、水电改造设计后,****管委会提交全套装修图纸,经备案后方可进场施工,****公司办理进场手续。
第七条 禁止入驻情形
(一)产业政策禁止、淘汰类项目;
(二)涉重污染、无组织排放、异味扰民、高危废、高能耗且无法合规整改项目;
(三)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恶意逃废债务、重**全环保事故企业;
(四)以转租、分租、囤房、套利为目的,无实际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禁止入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租赁期限、费用及履约管理
第八条 租赁期限
国有厂房单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与本办法有效期保持一致。期满后实行择优续租,不自动续期。
第九条 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如需续租,企业须在合同到期提前3****开发区提交书面续租申请。开发区结合企业履约情况、安全环保、信用评价、厂房利用率进行综合评审,同等条件下原入驻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评审通过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租,按期清退。
第十条 租金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核算:
(一)厂房租金
1.整栋租赁:5元/㎡﹒月;
2.非整栋租赁:普通厂房一层6元/㎡﹒月,二层及以上5元/㎡﹒月;
3.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港12#、13#、14#、15#及高端高新产业园全部厂房一层:7元/㎡﹒月,二层及以上5元/㎡﹒月。
(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3元/㎡﹒月。
(三)租金标准根据周边市场行情、****管委会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统一为1元/㎡﹒月,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一)企业负责租赁厂房内部区域日常保洁、设施养护、内部水电管线维修、设备维保、室内消防器材维护。
****公司负责园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外立面、公共水电设施、园区安保、公共区域保洁养护。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供暖、网络、通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特种设备检测、消防检测等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按时足额承担、及时结清。
第十三条 缴费周期及逾期责任
(一)租金、物业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按合同约**期足额缴纳;
(二)企业未按期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的,视为逾期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欠费逾期超过30日的,启动预警约谈;欠费逾期超过90日的,开发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清退企业、没收租赁押金,依法追缴全部欠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租赁押金
(一)标准:2个月租金总额;
(二)缴纳时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退还方式:租赁到期或正常退出,企业结清全部费用、完成厂房复原、无违约、无资产损坏、无遗留安全环保问题后,押金无息全额退还;存在违约、欠费、资产损毁的,优先从押金抵扣,不足部分依法追偿。
第四章 装修改造、免租期及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装修免租期
入驻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最长3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内免收厂房租金。
(一)免租期不计入正式租赁期限;
(二)免租期内物业费、水电费、施工产生的一切费用照常缴纳;
(三)起租日为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正式计收租金。
第十六条 装修改造管理
(一)企业严禁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楼板荷载、屋面结构、外立面风貌、消防分区、疏散通道;
(二)所有水电改造、隔墙搭建、设备基础、吊装开孔、屋面利用必须先审批、后施工;
(三)严禁超楼面、屋面设计荷载堆放设备、货物;
(四)装修施工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违规动火、违规用电、违规堆放易燃装修材料;
(五)装修形成的固定装修、隔墙、地面固化、吊顶等无残值补偿,退出时按要求恢复原状或无偿留存。
第十七条 园区禁止行为
入驻企业严禁发生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约谈整改,限期1个月,拒不整改的启动清退:
****管委会书面批准,擅自转租、分租、转借、互换、委托第三方经营厂房;
(二)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立面、屋面防水、消防设施、水电主管网;
(三)擅自变更厂房生产经营用途,超经营范围生产;
(四)私占公共道路、绿地、广场、消防通道,私搭乱建、私设围挡、违规堆放;
(五)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园区及应急、消防部门专项审批的工艺配套除外);
(六)长期停产、空壳闲置、只租不用、囤积厂房;
(七)违规排污、无组织排放、噪声扰民、危废乱堆乱放;
(八)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环保巡查、消防整改、统计上报;
(九)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园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转租特例
企业确因产能调整、**经营需要少量合规分租、联营的,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管委会审核→专题会议研究→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复一律视为违规转租。
第五章 安全生产、环保及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主体责任
入驻企业是生产经营范围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园区后,须依法依规完善项目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全部法定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租赁期限内,因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发行政处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特种设备隐患等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一切损失,均由入驻企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日常动态监管
开发区实行月度巡查、季度考核、年度评价制度,对企业产值税收、厂房利用率、安全环保、履约情况进行动态台账管理,作为续租、清退的核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停产闲置监管
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以用电数据、税务申报、现场核查为依据),纳入闲置台账,启动预警、约谈、限期盘活,拒不整改的依法清退。
第六章 退出、清退及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动退出
(一)提前申请:企业主动退园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退园申请;
(二)费用结清:全额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费用;
(三)现场复原:自行拆除自有可移动设备、私搭构筑物,清理杂物垃圾,恢复厂房原始结构、地面、墙面、消防设施,达到验收标准;
(四)核查验收: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资产核验;
(五)手续办结:验收合格后办理退园、押金结算、合同终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 预警约谈与限期整改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预警约谈,责令2个月内限期整改:
(一)轻微违法经营、轻微环保安全隐患;
(二)短期欠费、逾期缴费;
(三)管理不规范、****园区统一管理;
(四)厂房利用率偏低、产能不足。
第二十四条 强制清退
期满未整改、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管委会单方解除租赁协议、无条件清退,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存在重**全生产、消防、环保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二)发生重**全、环保、火灾责任事故;
(三)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水电费,恶意欠费;
(四)擅自转租、分租、改变结构、改变用途;
(五)无正当理由停产闲置超6个月;
(六)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
****园区管理、拒不配合检查整改;
(八)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法继续合规生产;
(九)其他严重违约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清退后续处置
(一)企业须按期搬离全部自有设备物资,逾期遗留物品视为自动放弃,由园区统一清理处置,产生费用由原企业承担;
(二)拒不主动搬离的,管委会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腾退;
(三)剩余租金、押金按实际使用周期据实结算,因违约产生的罚金、整改费、清退费、资产修复费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依法追偿。
第二十六条 资产保护与损坏赔偿
租赁期间造成厂房墙体、地面、屋面、梁柱、门窗、消防、水电公共设施损坏的,企业须原样修复或全额赔偿。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本办法及租赁协议约定,除承担滞纳金、赔偿损失外,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予续租、清退离场、列入园区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入园等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租赁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旧合同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且尚在存续期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内按原协议执行;合同到期后续租、新签合同一律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动态调整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新政策及周边市场变化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园区厂房入驻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修订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