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宝****公司等17户债权
所在地:**、**、**、**、**、**、**、**
债权总额:96,143.93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宝****公司等17户资产进行处置,涉及债权总额96,570.88万元,其中本金 60,010.53万元,利息36,560.3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7月20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金额为准,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贷款方式 |
所在地 |
| 1 |
**宝****公司 |
7,860.43 |
2,382.13 |
保证 |
** |
| 2 |
****公司 |
6,000.00 |
1,175.88 |
保证 |
** |
| 3 |
******公司 |
1,999.99 |
1,352.97 |
保证 |
** |
| 4 |
**** |
15,169.57 |
19,047.82 |
保证、抵押 |
** |
| 5 |
**恒运自动化****公司 |
1,999.88 |
961.87 |
保证 |
** |
| 6 |
**中科****公司 |
1,128.13 |
510.75 |
保证、抵押 |
** |
| 7 |
**光****公司 |
1,954.21 |
2,773.88 |
保证 |
** |
| 8 |
****公司 |
1,965.35 |
1,179.34 |
保证 |
** |
| 9 |
****公司 |
2,483.00 |
2,014.87 |
保证 |
** |
| 10 |
******公司 |
1,960.00 |
1,256.98 |
保证 |
** |
| 11 |
**市****公司 |
1,990.00 |
1,406.48 |
保证 |
** |
| 12 |
****公司 |
1,499.99 |
230.88 |
保证 |
** |
| 13 |
**宏达****公司 |
972.20 |
643.92 |
保证 |
** |
| 14 |
**市******公司 |
1,365.25 |
207.90 |
保证 |
** |
| 15 |
****集团有限公司 |
7,353.79 |
573.60 |
保证 |
** |
| 16 |
******公司 |
989.00 |
643.66 |
保证 |
** |
| 17 |
淄****集团有限公司 |
3,319.74 |
197.42 |
保证、抵押 |
** |
| |
合计 |
60,010.53 |
36,560.35 |
|
|
第一户 **宝****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我公司持有**宝****公司债权,截至2026年7月20日,该户债权总额10,292.81万元,其中债权本金7,860.43万元、利息2,382.13万元、其他费用50.25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由山****公司、**宝****公司、**宝世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尚兴军、张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户债权现已诉讼确权,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主债务人及企业保证人均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宝****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我公司已申报并确认债权总额为10,292.80万元,根据2025年9月18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金额在20万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20万以上的债权现金清偿率为1.06%,该重整计划目前未通过表决。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山****公司
保证人山****公司已与主债务人合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保证人二:**宝****公司
保证人**宝****公司已与主债务人合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保证人三:**宝世达****公司
保证人**宝世达****公司已与主债务人合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保证人四:****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集团有限公司已与主债务人合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保证人五:自然人保证人
尚兴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省**市。
张蔚,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省**市。
根据破产重整草案,尚兴军、张蔚、尚同亮等9****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合计担保的总债权本金为306,675.6万元。该9名自然人担保人以中海别墅一套、未来三年工资的50%等价值总计约1,000万元财产按下列方式承担担保责任:自然人保证人以其担保债权本金的0.3%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如同一笔债权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自然人保证人的,则该笔债权项下的所有自然人保证人共同出资,总出资金额以其担保债权本金的0.3%为限;自然人保证人偿债资金的支付时间****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然人保证人自其履行完毕方案确定的清偿方案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重整计划目前未通过表决。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第二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合计7,175.88万元,其中本金6,000.00万元,利息1,175.88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由****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和自然人张洪波、胡金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目前尚未执行。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偿率为0。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保证人****公司已同借款人合并破产,破产清偿率为0。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已同借款人合并破产,破产清偿率为0。
保证人三:****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我分公司已申报债权,确认债权金额7,216.90万元。根据清偿方案,破产受偿率为2%,分三年清偿,6个月内清偿10%,12个月内清偿10%,18个月内清偿15%,24个月内清偿15%,30个月内清偿20%,36个月内清偿30%。目前仅受偿14.43万元,该款项已完成入账不在转让范围内,剩余款项未能如期支付。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张洪波,男,住**省**县。
胡金隆,女,住**省**县。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20年6月3****法院作出(2020)鲁142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债务企业享有71,758,779.32元的破产债权,自然人保证人对破产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5月17****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反馈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分配结束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总额3,360.74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999.99万元,利息1,352.97万元,其他费用7.77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蒋立华、蒋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已破产终结。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现已破产终结。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与借款人合并破产,已破产终结。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蒋立华,男,住**县。
保证人蒋 伟,男,住**县。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16年8月25****法院作出(2016)鲁0523民初2897号判决,判定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月2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7)鲁0523执278号,目前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第四户 ****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我分公司持有****债权,截止2026年7月20日,剩余债权本金15,169.57万元,利息19,047.82万元,该贷款由****提供土地及地面砖和陶瓷瓦生产线抵押,同时邹****公司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6,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鲁杭****公司在4,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人孟令水、刘桂荣承担保证责任。债权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1)主债务人情况
****成立于2005年08月24日;****经济开发区(会仙四路);法定代表人李国海;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瓷瓦、室内外装饰材料、豪华洁具。
(2)担保人情况
保证人一:邹****公司
保证人邹****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03日;注册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荣新;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分检加工、销售镍铁、矿石、矿粉;销售钢球、生铁、铁粉、焦炭、钢管、无缝钢管、铸铁管、钢材、生物制品、彩瓦、地砖、建筑材料、岩棉、球墨铸管;机械制造。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3日;注册地址为**县韩店镇驻地以北;法定代表人常勇;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该企业现已注销。
保证人三:**鲁杭****公司
**鲁杭****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省**市**县韩店镇北;法定代表人郭训功;注册资金21500万元,****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零售业。主要经营范围为:鲜蚕收购、烘烤、缫丝;研发销售电子机械;****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公司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孟令水,男,现已去世。
刘桂荣,女。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所有的土地及地面砖和陶瓷瓦生产线,均已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经济开发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出让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5129.10平方米,最高额抵押担保2408万元。抵押土地已于2022年被司法处置,我公司债权应分摊处置款14,448,957.02元,****公司尚未收到该款项。
2.地面砖和陶瓷瓦生产线抵押担保25,600万元,据现场调查厂区已被推平、设备现已被拆除,无法调查设备存放地点。
三、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鲁16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鲁1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均予以确权。现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户 **恒运自动化****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恒运自动化****公司债权本金1,999.88万元,利息(含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滞纳金等)961.87万元,其他费用7.71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抵押,由淄****公司、****公司、刘庆运、刘凤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恒运自动化****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度2,000万元范围内,以其名下自有机器设备一宗提供抵押。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恒运自动化****公司成立于2013-05-07,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63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95879X,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县荆家镇起马路12517号,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设备、机械配件、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钢结构组装房及配套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钢材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电梯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债务人与中科****公司、淄****公司合并破产,我公司于2022年3月向管理人就**恒运自动化****公司项目申报债权,后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我公司持有**恒运自动化****公司债权本金20,000,000元、利息6,465,172.03元、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滞纳金3,153,500元、其他费用77,113元,债权金额合计29,695,785.03元。
在本户债权中,****公司抵押的恒运泊车名下设备认定价值为3,575,523.95元,我公司前期已收到小额债权5万元清偿款,因我公司持有中科天泽、恒运泊车2笔债权,该户债权小额债权部分可分摊受偿2.5万元,根据重整方案,对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的普通债权可受偿782,074.98元【(****5785.03-****523.95-25000元)*2.997%】,我公司本户债权剩余合计可受偿4,357,598.93元,目前已超过重整方案约定的清偿日期,我公司尚未受偿完毕。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淄****公司
保证人淄****公司成立于2001-05-30,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31788D,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县荆家镇起马路12517号,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钢结构、网架、金属屋面的制作、销售、安装(以上经营范围需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恒运自****公司合并破产。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金韩尔,注册资本为1274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955.5万元,占比75%,****商社出资318.5万元,占比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99078D。企业地址位于**市**县少海路6566号,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服装及服装水洗、喷砂,印染布、棉布、化纤布、牛仔布、色织布、毛巾(被)等纺织品、面料、服装辅料、棉纱、废旧塑料、塑料原材料及塑料制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刘庆运,男,住**县。
保证人刘凤英,男,住**县。
(三)抵押物情况
**恒运自动化****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度2000万元范围内,以其名下自有机器设备一宗,已进行抵押登记、证号:桓工商抵登字(2016)第048号、桓工商抵登字(2015)第019号,该抵押物已纳入破产范围,管理人认定抵押物价值为3,575,523.95元。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19年5月31日山****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运自动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淄****公司、****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恒运自动化****公司抵押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案号(2019)鲁0303执4798号,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六户 **中科****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中科****公司债权本金1128.13万元,利息(含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滞纳金等)510.75万元,其他费用5.12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抵押,由**恒运自动化****公司、******公司、刘庆运、刘凤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由主债务人名下机器设备、刘庆运名下住宅、刘凤英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科****公司成立于2008-04-10,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95690E,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市**县荆家镇起马路12345号,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高纯度聚合氯化铝;货物进出口;环境保护检测;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聚合硫酸亚铁、矿产品、氧化铝、氢氧化铝、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聚丙烯酰胺、除磷剂 、脱色剂 、矿井专用絮凝剂 、硫酸铝、氨氮去除剂、氯化铁、四水氯化亚铁、无水氯化亚铁、离子交换树脂、聚合氯化铁、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铝铁、活性炭、石英砂、缓蚀阻垢剂、反渗透阻垢剂、氯氧化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债务人与**恒运自动化****公司、淄****公司合并破产,我公司于2022年3月向管理人就上述三家企业申报债权,后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我公司持有**中科****公司债权本金11,500,000元、利息3,399,224.61元、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滞纳金1,813,262.5元、其他费用51,172元,债权金额合计16,763,659.11元。
**中科****公司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主要情况如下:债权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5万元以上普通债权部分按2.997%的比例清偿;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抵(质)押物清算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债权金额超过抵(质)押物清算价值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18个月内以现金形式偿还。法院已于2023年5月11日裁定通过重整方案,目前重整计划执行已超期,债权仍未清偿完毕。在本户债权中,****公司抵押的中科天泽名下设备认定价值为2,018,430.05元。我公司前期已收到小额债权5万元清偿款,因我公司持有中科天泽、恒运泊车2笔债权,该户债权小额债权部分可分摊受偿2.5万元,根据重整方案,对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的普通债权可受偿441,165.26元【(****3659.11-****430.05-25000元)*2.997%】,我公司本户债权剩余合计可受偿2,459,595.31元,目前已超过重整方案约定的清偿日期(重整方案约定清偿期限至2024年11月),我公司尚未受偿完毕。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恒运自动化****公司
保证人**恒运自动化****公司成立于2013-05-07,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63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95879X,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县荆家镇起马路12517号,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设备、机械配件、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钢结构组装房及配套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钢材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电梯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恒运自****公司合并破产。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于2019年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收购前已破产清偿完毕,****银行已受偿完毕。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刘庆运,男,住**县。
保证人刘凤英,男,住**县。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1:中科天泽以自有机器设备一宗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已进行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已经诉讼确权,该抵押物已被纳入破产范围,破产管理人认定价值为2,018,430.05元。
抵押物2:刘庆运以自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数额105.37万元,坐落于**市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夏威夷风情(一组团)12号楼二单元八层西户802,面积168.68平方米,第一顺位抵押担保。
抵押物3:刘凤英(共同权利人刘庆运)以名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数额58.85万元,土地坐落于**县起马**侧荆四村地段,面积1508.98平方米,商住综合性质土地,地上已盖有无证建筑。第一顺位抵押担保。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业经诉讼确权,2019年5月30日山****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科天泽偿还本金及利息;**恒运自动化****公司、******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七户 **光****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光****公司债权本金1,954.21万元,利息2,773.88万元,由****公司(原名:****电厂)、****公司(原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光****公司成立于2006-07-24,法定代表人为王军,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21776X,注册地址位于高****路西首**,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自营进出口权(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各种冷轧辊钢、热作模具钢、塑料模具钢、合金结构钢、齿轮钢等各种铸件、钢锭及锻坯;销售:五金电料;煤炭经营(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公司(原名:****电厂)成立于1994-06-01,法定代表人为张洪岭,注册资本为134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274W,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高**汇鑫街道官道北路9号,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暖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现制现售饮用水;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原名:******公司)成立于1989-05-20,法定代表人为李洪法,注册资本为106713.5万元,注册地址位于**省高****东路15号,所属行业为废弃**综合利用业,经营范围包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本色生活用纸、本色文化用纸、本色纸浆、环保餐盒并销售产品;纸品印刷、印刷精装笔记本(凭印刷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加工、销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纸杯原纸、液体包装用纸板)。生产、销售:纸浆、建材、林木种植、文化用纸、生活用纸、重涂铜版纸、轻涂纸、复合软包装材料、****公司)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销售:文化用品(文物除外)、日用品、纸制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制造、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包装专用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饲料生产专用设备、有机肥生产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正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经管理人测算,该债权现金清偿总额为133,534.32元,我公司已收到现金清偿款40,329.81元(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剩余未受偿现金清偿款93,204.51元(重整方案约定至2029年清偿完毕,目前重整方案已逾期),该债权中转股股权占债转股持股平台**穗泉三号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为5,598,797.78元。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法院出具(2019)鲁0103民初2604号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该户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0)鲁0103执2709号,目前已恢复执行。我公司债权中首封主债务人持有的800万元无质****银行****公司股权,法院将于近期对该被查封股权进行司法拍卖。
第八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1,965.35万元,利息1,179.34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贷款,由**县****公司、******公司、付桂玲、公培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处于执行程序中。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注册地址:**省滨****工业园,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梁红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生产氯化胆碱(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县****公司
**县****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辉,注册地址**镇**村,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解铝用预焙阳极炭块、炭素制品;购进销售石油焦、煅后焦,电解铝用预焙阳极炭块、碳素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备案后的进出口业务(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7000万元,实缴资本1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波,注册地址**省****工业园洚河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771R,曾用名邹****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备案范围内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主营甜菜碱盐酸盐、氯化胆碱、液态氯化胆碱生产销售,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公培星,男。
保证人付桂玲,女。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法院作出(2018)鲁0103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状态,执行案号(2026)鲁0103执恢400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公司、付桂玲、巨佳生物名下账户,另查封保证人******公司进出口通道。
第九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2,483.00万元、利息2,014.87万元,由****公司、******公司、****公司、石**、贾玉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尚未诉讼,依法进行催收,无时效瑕疵。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日,住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6686X,法定代表人:石**,注册资本:98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单体脂肪酸、二聚酸、松香改性树脂、低分子聚酰胺树脂(热熔胶、环氧固化剂);经核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公司已破产,目前已完成破产程序。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已破产,目前已完成破产程序。
保证人三:****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住所地**市**县稻庄镇高效生态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1866T,法定代表人:贾玉珍,注册资本:201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环氧树脂。(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石**,男,住**县。
保证人贾玉珍,女,住**县。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尚未诉讼,管理期间依法进行催收,无时效瑕疵。
第十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1,960万元,利息1,256.98万元,****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公司、****公司、钱风国、刘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7日,注册资本28,000万元,注册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风国,主营结构用冷弯型钢、方矩钢管、结构件的制造、销售与开发;中宽带、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及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碳素钢、中低合金钢、金属、金属制品的检测;房屋、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07-11,法定代表人为钱占起,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市**区山口镇油坊村,经营范围包含:钢管、结构用方矩形管、金属门窗、钢制家俱、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销售;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的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房屋、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宏达****公司
**宏达****公司成立于1997-08-20,法定代表人为钱风星,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省**市泰良路,经营范围包含: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制造(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及销售;油罐、化工机械及配件、钢结构件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8日,注册资本4,800万元,注册地址为**市**区****工业园1号路西,主营金属制品制造、钢管、型钢、中宽带钢的加工及批发、零售;服装加工、销售;机械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钱风国,男,住**市。
保证人刘伟,女,住**市。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债权已经(2018)鲁01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确权,执行案号(2019)鲁0103执136号,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一户 **市****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市****公司债权本金1,990万元,利息1,406.48万元,由****公司、**机床厂、王彬、梁首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并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公司成立于2000-12-27,法定代表人为王春明,注册资本为9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29664C,企业注****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经营范围包含:金属切削机械、采煤机、选煤机、洗煤机、工业机器人及配件生产、制造、销售(以上不含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产品,需审批的凭有效批准文件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木质包装箱生产、销售;机械数控系统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05-13,法定代表人为周金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400L****7065M,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市鲁班大道南路1288号,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中小型挖掘机、路面破碎机、农用轮式小型装载机、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林牧渔机械配件;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材、橡胶制品;建筑用工程机械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机床厂
**机床厂成立于1989-04-28,投资人为王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014964,企业地址位****工业园大地**侧,经营范围包含:金属切削机械制造及本企业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王彬,男,住**市。
保证人梁首滨,女,住**市。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17年8月15****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3民初1957号、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103执434、435号,目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二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499.99万元,利息230.86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由****公司、郭福聚、曹红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已破产,我公司依法申报破产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1700.5元,目前破产程序已结束,无法进一步追偿。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公司已破产,目前破产程序已结束,无法进一步追偿。
保证人二: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郭福聚,男,住**县。
保证人曹红红,女,住**县。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尚未诉讼,管理期间依法进行催收,无时效瑕疵。
第十三户 **宏达****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宏达****公司债权本金972.2万元,利息643.92万元,****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钱风国、刘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宏达****公司成立于1997-08-20,法定代表人为钱风星,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省**市泰良路,经营范围包含: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制造(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及销售;油罐、化工机械及配件、钢结构件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07-11,法定代表人为钱占起,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市**区山口镇油坊村,经营范围包含:钢管、结构用方矩形管、金属门窗、钢制家俱、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销售;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的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房屋、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8日,注册资本4,800万元,注册地址为**市**区****工业园1号路西,主营金属制品制造、钢管、型钢、中宽带钢的加工及批发、零售;服装加工、销售;机械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7日,注册资本28,000万元,注册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风国,主营结构用冷弯型钢、方矩钢管、结构件的制造、销售与开发;中宽带、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及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碳素钢、中低合金钢、金属、金属制品的检测;房屋、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钱风国,男,住**市。
保证人刘伟,女,住**市。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债权已经(2018)鲁01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权,执行案号(2019)鲁0103执134号,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四户 **市******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市******公司债权本金1,365.25万元,利息207.9万元,由联兴****公司、****公司、胡玉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并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公司已破产,我公司已破产受偿完毕,无法继续追偿。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联兴****公司
联兴****公司成立于2004-02-06,法定代表人为任飞,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高新区,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生产炭素制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已破产,我公司已破产受偿完毕,无法继续追偿。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胡玉信,男,住**市。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391执43号,目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五户 ****集团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本金7,353.79万元,利息573.60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由由王子义(8040万元)、****公司(4000万元)、****公司(2040万元)、****公司(2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我公司依法申报破产债权,确认债权金额86,602,108.09元,目前已完成破产受偿,无法进一步追偿。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已完成破产受偿,无法进一步追偿。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已破产终结,无法进一步追偿。
保证人三:****公司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我公司依法申报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清偿方案,****集团对外担保的债权,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债权部分按照100%进行清偿,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清偿率进行清偿,清偿前提是债务人求他需要现金清偿的债权清偿完毕且偿债资产回笼时兑付。该计划草案已通过多年,一直未能实现清偿。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王子义,男,住**县。
三、诉讼情况
该债权已经诉讼确权,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六户 ******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989万元,利息643.66万元,由******公司、**竹****公司、维****公司、自然人保证人张维东、聂建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尚未诉讼。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09-19,法定代表人为张维东,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县城黛溪西路,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麻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制品销售;棉花加工机械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0-09-14,法定代表人为赵宪春,注册资本为4835万元,企业注册地****工业园,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竹****公司
**竹****公司成立于2008-10-28,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聂建美,注册地址为**县城**二路38号,主营研制生产销售竹纤维制品、服装、毛巾、巾被、床上用品、鞋帽、花边及刺绣;铝制品加工销售;****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凡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维****公司
维****公司成立于2010-09-01,注册资本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2010-09-01,法定代表人聂建美,主营结构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生产、加工、销售;助力两轮自行车组装、销售;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及元器件、通讯设备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汽车零配件、电气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不含监控化学危险品、不含易制毒化学危险品)的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张维东,男,住**市。
保证人聂建美,女,住**市。
三、诉讼情况
该债权尚未诉讼,****公司多次催收,最近一期催收时间为2025年6月6日,诉讼时效已中断。
第十七户 淄****集团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20日,淄****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债权本金3,319.74万元,利息197.42万元(该债权利息计算至裁定破产日2021年6月25日,嗣后利息等未再计算),代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15万元,该债权由主债务人名下部分机器设备抵押担保,由****公司、****公司、******公司、张继国、罗立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户债权已诉讼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1)主债务人情况
淄****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我公司申报债权人民币34,600,496.4元,****公司申报债权全额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对我公司抵押物评估价值为833,119元,其余33,767,377.4元转为普通债权,根据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按10%清偿率计算可受偿3,376,737.74元,我公司共可受偿4,209,856.74元。破产重整方案已于2023年6月30****法院裁定通过。现重整计划已超期,我分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清偿款。
(2)担保人情况
保证人一:****公司
保证人****公司同借款人合并破产。
保证人二:****公司
****公司同借款人合并破产。
保证人三:******公司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已破产终结。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张继国,男,住**县。
罗立芬,女,住**县。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以其名下进口挤水机、进口喷室、磨革机除尘器、进口烘干机等机器设备提供动产抵押,并****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该抵押物已纳入破产重整范围,部分为第二顺位抵押、无法优先受偿。经确认,对该债权中可优先受偿抵押物评估认定价值为83.31万元。
三、执行情况
该债权已经(2021)鲁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权,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执行案号为(2023)鲁03执798号。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可以单户处置、组包处置或与其他债权组包等任意方式处置。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25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本次资产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则,任何意向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当然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或标的资产的任何购买保证。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 系 人:陈经理、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联系地址:**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