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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00MA3X45PT4C | 建设单位法人:朱永智 |
| 杨浩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示范区魏武大道以东、许州路以西、农大路以北、金刚路以南 |
| ****年产20万辆纯电动汽车及50万套核心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12-C3612-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示范区魏武大道以东、许州路以西、农大路以北、金刚路以南 |
| 经度:113.825210 纬度: 34.167330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07-13 |
| 豫环审〔2016〕3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4-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2464 |
| 4073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00MA3X45PT4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000MA3X45PT4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082MADY83QH8Y | 竣工时间:2026-05-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万辆纯电动汽车及50万套核心零部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一期工程达产产能10万辆纯电动汽车(其中5万辆电动乘用汽车,5万辆电动专用车)、20万套核心零部件;二期达产产能20万辆纯电动汽车(其中15万辆电动乘用汽车,5万辆电动专用车)、50万套核心零部件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项目中年产5万台电动乘用车项目已建成,其余未建 |
| 由于资金不充足及市场行情不景气,****工程部分内容的建设,投产后根据实际出售情况再决定之后项目的建设实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材料→下料→机加工(冲压)→焊接→涂装(电镀)→总装(组装) | 实际建设情况:原材料→机加工(冲压)→焊接→涂装(电镀)→总装 |
| 进厂原料为符合尺寸的片材,直接进行冲压加工,无下料工序;涂装前处理工序转化膜生产单元由原表调、磷化改为硅烷化;不在厂内进行电镀工序。建设过程中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提升自动化水平以及污染控制水平,选用环保工艺取代原设计中相对污染较重的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废水:含重金属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再进行反渗透蒸发处理,全部回用;其它涂装废水和电镀废水经预处理后再和生活污水一起生化处理,处理后根据生产工艺用水量,一部分经过“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复用于生产线;多余部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公司; ②废气:喷漆废气:6套湿式喷漆室漆雾净化系统,烘干废气:RTO热力焚烧炉,以上两种废气引入40m高排气筒集中排放; 电镀废气:吸收塔、布袋除尘器,经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集中排放; 焊接烟尘:集中式烟尘净化系统,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 锅炉废气:2根15m高排气筒。 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均设于室内,并对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同时对项目厂界进行绿化带隔声。 ④设置分类收集装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处,一般固废分类综合利用;危险废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专用的收集装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①废水:冲压车间清洗废水、涂装车间硅烷化废水分别经配套的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再其他工序废水以及生活****处理站进行生化处理,处理后根据生产工艺用水量,一部分经过“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复用于生产线;多余部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公司处理。 ②废气:喷漆漆雾安装有1套干式面漆漆雾净化系统+1套干式清漆漆雾净化系统,漆雾预处理后废气进入沸石转轮+RTO热力焚烧炉 烘干过程中的废气直接接入RTO热力焚烧炉处置 调漆废气安装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套色喷漆废气由干式过滤后,经单独配套的沸石转轮处理,在与烘干废气进入RTO热力焚烧炉 涂胶废气安装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点补房安装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以上所有废气经配套设施处理后最终均由1根40m高排气筒集中排放; 2、电镀车间未建设; 3、焊接烟尘:弧焊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激光焊接及补焊废气分别经配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锅炉废气:分别经1根15m高排气筒。 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均设于室内,并对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同时对项目厂界进行绿化带隔声。 ④:设置分类收集装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处,一般固废分类综合利用;危险废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专用的收集装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废水:①因涂装前处理工序转化膜生产单元由磷化改为硅烷化,减少磷化废水污染物中重金属镍、锌的污染物产生及排放,增加了硅烷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取消了涂装车间磷化废水含镍处理系统、含锌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蒸发回用系统的内容建设;②项目不在厂内进行电镀,减少电镀含重金属铬、锌废水的产生及排放,取消电镀含铬废水处理系统的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涂装前处理工序转化膜生产单元由原表调、磷化改为硅烷化;不在厂内进行电镀工序。 废气:①喷漆废气环评设计6套湿式喷漆室漆雾净化系统处理,实际建设为1套干式面漆漆雾净化系统和1套清漆漆雾净化系统处理;增加了沸石转轮系统对低浓度废气进行吸附浓缩,在进入RTO焚烧炉处理,高浓度废气直接进入RTO焚烧炉处理;为保证各环节废气均得到有效收集处置,项目在调漆、涂胶、点补等环节分别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在套色喷漆环节单独安装1套沸石转轮系统;②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在厂内进行电镀工序,故无电镀废气产生,取消原环评设置的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及排气筒。 根据实际进行了工艺优化,湿式漆雾净化系统改为干式漆雾净化系统,提高了喷漆雾的捕集效率;根据实际生产环节的工艺特点增加了废气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水平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不在厂区电镀,相关设施不在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0.416 | 0 | 0 | 0 | 10.416 | 10.416 | |
| 0 | 5.5056 | 7.783 | 0 | 0 | 5.506 | 5.506 | |
| 0 | 0.132 | 1.0591 | 0 | 0 | 0.132 | 0.132 | |
| 0 | 0.0714 | 0.0879 | 0 | 0 | 0.071 | 0.07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15 | 2.1 | -4 | 0 | 4.115 | 4.115 | / |
| 0 | 0.43 | 9.8828 | 0 | 0 | 0.43 | 0.43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11.06 | 53.5185 | 0 | 0 | 11.06 | 11.06 | / |
| 1 | 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公司收水水质 | 冲压车间清洗废水、涂装车间硅烷化废水分别经配套的预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其他工序****处理站进行物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生化处理,处理后根据生产工艺用水量,一部分经过“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复用于生产线;多余部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公司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所排废水pH值范围为6.9~7.2,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27~37mg/L,氨氮浓度范围为0.686~0.88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3~15.7mg/L,总磷(磷酸盐)浓度范围为0.35~0.48mg/L,悬浮物浓度范围为14~21mg/L,石油类浓度范围为3.1~4.1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范围为1.05-1.26mg/L,氟化物浓度范围为1.15-1.73mg/L |
| 1 | 焊接车间东侧焊接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 集气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焊接车间东侧焊接废气除尘器出口(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在3.4mg/m3~3.7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86~0.094kg/h之间 | |
| 2 | 焊接车间激光焊房及补焊房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 激光焊房及补焊房分别配套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激光焊房与补焊房除尘设施出口(DA005)颗粒物浓度在4.1mg/m3~4.7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87~0.10kg/h之间 | |
| 3 | 涂装车间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中汽车整车制造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甲苯+二甲苯≤20mg/m3)、**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排放限值要求(TVOCs≤30mg/m3、甲苯≤3mg/m3,二甲苯≤12mg/m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汽车整车制造A级企业要求(非甲烷总烃≤30mg/m3,TVOC≤50mg/m3) | 喷漆漆雾安装有1套干式面漆漆雾净化系统+1套干式清漆漆雾净化系统,漆雾预处理后废气进入沸石转轮+RTO热力焚烧炉;烘干过程中的废气直接接入RTO热力焚烧炉处置;调漆废气安装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套色喷漆废气由干式过滤后,经单独配套的沸石转轮处理,在与烘干废气进入RTO热力焚烧炉;涂胶废气安装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点补房安装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所有废气经配套设施处理后最终均由1根40m高排气筒集中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涂装车间废气总排放口(DA002)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9mg/m3~2.3mg/m3之间、二氧化硫排放未检出(浓度<3mg/m3)、氮氧化物未检出(浓度<3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61mg/m3~11.1mg/m3之间、甲苯排放浓度0.0695mg/m3~0.0959mg/m3之间,二甲苯未检出 | |
| 4 | 天然气锅炉废气治理措施 | 《**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 标准(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 | 2套低氮燃烧+2根15m高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涂装车间配套天然气锅炉东侧锅炉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8~3.5mg/m3之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6~8mg/m3之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25~29mg/m3之间;西侧锅炉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7~3.1mg/m3之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5~8mg/m3之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22~28mg/m3之间 |
| 1 | 噪声控制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均设于室内,并对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四周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4~56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44~45dB(A) |
| 1 | 厂区可能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区域进行地面防渗处理,其中涂装车间、化学品库、危废临时贮存、厂区化粪池、污水站及污水管网区域进行强化地面防渗处理,防渗系数不小于1.0×10-10cm/s,对其他生产的区域进行一般性防渗处理,防渗系数不小于1.0×10-7cm/s。 | 厂区进行了分区防渗,可能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区域均进行了地面防渗处理,其中涂装车间、化学品库、危废临时贮存、厂区化粪池、污水站及污水管网区域强化了地面防渗处理,防渗系数不小于1.0×10-10cm/s,对其他生产的区域焊接车间、总装车间、试车区及停车区、厂区道路。采用在抗渗混凝土面层(包括钢筋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中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其下铺砌砂石基层防渗(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 |
| 1 | 设置分类收集装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处,一般固废分类综合利用;危险废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专用的收集装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厂区建设300平方米危废暂存间,680平方米的一般固废仓库。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化污泥进行袋装,定期送至指定场所。危险固废将在厂区内危废暂存库临时贮存,分类存放在各自的堆放区,再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无害化安全处置。 |
| 1 | 设置事故池1000m3,设立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灭火器、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服装、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安全眼镜、防护手套 | 建设事故池1600m3,设立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灭火器、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服装、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安全眼镜、防护手套等应急物资及措施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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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