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6〕4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风电场****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凌****公司 | 2026/8/24 | 2026/8/24 | / |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市****社区西灵小区298号****,联系电话:0776-****138,电子邮箱:****@126.com邮编:533199。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6〕4****风电场****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风电场****搅拌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由******公司编制的《****风电场****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县沙里瑶族乡沙里村弄利屯向东约500米(东经:106°48′38.462″,北纬:24°14′27.643″),总占地面积为5862.28平方米。项目属**,主要建设2条混凝土生产线(1备1用),一条120立方米/小时,一条90立方米/小时。混凝土总产能3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8.82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搅拌作业区(2个封闭式搅拌主机楼,4个水泥筒仓、2个矿粉筒仓、2个粉煤筒仓、1个外加剂箱、2套砂石上料斗以及2条封闭式皮带运输,占地约1800m2)
辅助工程:办公生活区(占地180m2)、实验室(占地121.5m2)。
储运工程:原料输送、产品运输(专用罐车运输)、原料堆场(三面封闭、加盖顶棚厂房,占地800m2)、油库(存放柴油)、晒泥区(晾晒沉淀池沉渣,占地150m2)
公用工程: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系统(15m高排气筒DA001、喷淋装置)、废水处理系统(化粪池、沉淀池)、固废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垃圾收集箱)、噪声处理系统(选择低噪声设备、设置绿化带)。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切实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针对施工扬尘,应建设施工围墙、定期洒水等抑尘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输过程中车辆应采取密闭化运输。生产过程中物料输送采用封闭管道、搅拌机采用封闭式设计并配备布袋除尘器;采取其他各种措施减少项目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应的标准限值。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排水系统。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搅拌机、运输车辆、地面冲洗水经收集后设置三级沉淀池进行处理,处理后回于罐车清洗、道路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均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块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不符合回用要求的作为九垌岭电场建设的道路材料使用。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润滑油存放于废油桶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贮存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及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围栏,建筑物外部也应采用围挡措施,严禁在夜间22:00-次日6:00期间施工,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要求建设单位对区域机动车要严格管理,车辆进出站设置减速到限制进站车速,禁止鸣笛;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五)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对危废间、油库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对蓄水池、雨水池、沉淀池等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处理。
(六) 按照《关于印发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该****风电场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属于风电场配套临时工程,项目完工后须严格按照****搅拌站全部设施设备,清理相关建筑物及生产附属设施,做好该地块的场地平整、固体废物清理、土壤及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消除临时施工造成的环境影响,恢复地块原有生态环境状况,杜绝遗留环境问题。
四、根据《报告表》测算,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0.1004吨/年。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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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