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塑胶外壳、五金外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9月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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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塑胶外壳、五金外壳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秋长街道茶园村惠兴路20号旁厂区(一期)美群产业园二栋8楼802房、9楼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年喷漆加工电子产品塑胶外壳65万件、日用包装塑胶外壳50万件、五金外壳85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喷枪清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作为水帘柜补充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印刷工序产生的NMHC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滤棉、废油性漆渣、废移印胶头、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