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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2025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购置电教器材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6月1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南****公司 | ||||
| 地址:**市工业路5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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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中标人OPS电脑★ CPU 参数响应与英特尔官方规格不符,参数响应不真实。 投诉事项2:视频展台 SC13A 像素参数响应与设备实际规格不符,参数虚标。 投诉事项3:视频展台参数前后存在技术逻辑矛盾,佐证投标参数照搬、未核实产品真实配置。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条款要求OPS电脑处理器不低于I5-12代处理器性能,主频≥2.0GHz,CPU≥八核心,≥十二线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技术指标为I5-12代处理器性能,主频2.0GHz,CPU八核心,十二线程。现场演示时,相关供应商提供了搭载I5-12450H的OPS电脑,电脑端显示为I5-12代,主频2.0GHz,CPU八核心、十二线程,与投标文件一致。******公司出具原厂参数确认函,确认本项目交付的电子白板OPS电脑处理器配置完全满足I5-12代处理器性能,主频2.0GHz,CPU八核心,十二线程。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视频展台品牌型号为希沃SC13A,主感光像素为1600W像素,并提交了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及检测报告。现场演示效果亦与投标文件一致。投诉人提交的其他项目公示、淘宝页面、自行测试截图等材料,不足以推翻本项目中制造商参数确认函、检测报告及现场演示所形成的证据链,也不能证明本项目投标产品参数响应与设备实际规格不符。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中关于“传输速率:10帧/秒800万像素、25帧/秒720P模式”的描述是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及现场演示予以佐证,演示出来的效果与投标文件一致。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存在照搬参数、未核实产品真实配置或虚假投标行为。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南****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8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