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28号省水利厅关于武汉至黄梅高速公路武汉段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审批
湖北-武汉-新洲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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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6〕128号省水利厅关于**至**高速公路**段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鄂水许可〔2026〕128号

省水利厅关于**至**高速公路

**段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交投武梅****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至**高速公路**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至**高速公路**段(2306-420117-04-01-978403)全线位于**省**市境内,路线起于**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设武湖枢纽互通与**四环线相接,路线整体向东布线,在经新港高速后,路线转向东南,在吊尾村北侧设涨渡湖互通接星谷大道,至**市与**县界,接**至**高速公路(**至**段),路线全长41.557千米。

项目总占地430.0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03.11公顷,临时占地126.91公顷。项目总挖方264.30万立方米,总填方283.42万立方米,借方197.63万立方米,57.11万立方米来自取土场,140.52万立方米来自于外购,弃方178.51万立方米,弃方全部运至消纳场处理。项目总投资114.70亿元,其中土建投资88.49亿元。项目预计2026年9月开工,2029年8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30.02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3970.44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7241.7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3193.06万元,植物措施2405.72万元,监测措施423.47万元,临时措施6030.49万元,独立费用884.55万元, 基本预备费388.12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项目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45.03万元,其中应分别向**市长江新区、**市**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77.56万元、367.47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在开展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科学选择适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深化水文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认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确保水土保持拦挡、截排水、边坡防护等设施发挥作用,不造**全风险危害和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挖填、堆放等造成周边及下游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防洪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弃土弃渣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临时堆土场周期内完成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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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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