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涪)环准〔2026〕57号重庆鑫旭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地区生产基地项目

审批
重庆-重庆-涪陵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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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6〕57号**鑫****公司****基地项目
日期:2026-08-25

**鑫****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鑫****基地(项目代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市**区****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高新区李渡组团聚业大道北侧。

二、主要建设内容:**2栋生产厂房,增设注塑机、数控慢丝机、磨床、铣床、空压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倒班楼、门卫室、产品仓、原辅料仓等公辅工程。年产精密模具1000套,精密注塑部件500万套件。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食堂废水、生产废水分别经隔油预处理,再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生化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深度处理。按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规定,****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其中pH、COD、BOD5、SS、石油类、动植物油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厂房注塑废气经“三级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27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7m高排气筒排放。2#生产厂房注塑废气经“三级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9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9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注塑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丙烯腈、甲苯、乙苯、苯乙烯、1,3-丁二烯,酚类、颗粒物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破碎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印刷工序调墨废气、印刷及烘干废气、清洁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7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油烟、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标准限值。

打磨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排放,厂房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丙烯腈、分类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苯乙烯、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范处置和暂存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注塑不合格和废塑料边角料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废包装材料、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能力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冷却液、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废移印网版、废包装桶、废润滑油、空压机废油液、废过滤棉、废含油棉纱手套、废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业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中含油金属碎屑经压榨、压滤、过滤或者离心等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原料区、危废暂存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水中新增COD、氨氮排放量分别为5.5144吨/年、0.5514吨/年;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0.0353吨/年、1.0487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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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