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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文日期2025-09-18 |
| **** | 文 号鄂自然资函〔2025〕534号 |
| 土地 | 有 效 性有效 |
**县、****政府:
**经**至**高速公路溢水至**段(溢水至鄂陕界段)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部关于**经**至**高速公路溢水至**段(溢水至鄂陕界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554号)转发给你县,请遵照执行。
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附件:《自然**部关于**经**至**高速公路溢水至**段(溢水至鄂陕界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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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