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在吸纳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于2026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书面意见:
1.邮寄方式:**省**市**区文明大道34****政府采购监管科(邮编:341000),在信封上注明“反馈《记分管理办法》意见”;
2.电子邮件方式:****@126.com,在邮件标题上注明“反馈《记分管理办法》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相关信息仅用于整理意见和沟通,不对外公开。
****财政局
2026年8月25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代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市范围内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记分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业务活动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公示记分结果,对满分代理机构开展约谈整改的措施。
第四条 记分管理实行“属地记分、全市累计”机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业务活动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市财政局累计全市代理机构记分情况。
第五条 记分管理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每个记分周期记分上限为12分。记分周期届满,记分清零,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章 记分执行
第六条 对代理机构业务活动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依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
(一)记1分。适用于未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较轻微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形。
(二)记3分。适用于一般不良行为或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记6分。适用于较重不良行为或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违法违规情形。
(四)记12分。适用于严重不良行为****政府采购业务等违法违规情形。
前款各档具体记分情形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七条 代理机构同一项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记分分值的,按最高记分分值记分一次,不重复累加。代理机构有涉及二项以上不同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分别记分。
第八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记分前,应当向代理机构发出记分通知书(附件2),载明记分事由、依据、记分分值。
第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撤销记分,经有关财政部门审查后,可视情况撤销记分,并向代理机构发出不予记分通知书(附件3),载明不予记分事由、依据。
(一)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二)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第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减轻记分,经有关财政部门审查后,可视情况减轻一档记分,并向代理机构重新发出记分通知书(附件2)或不予记分通知书(附件3),载明记分事由、减轻情节、依据、记分分值。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主动说明事实的;
(三)主动举报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作出记分的财政部门应在发出记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财政局。
第十二条 作出记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本级代理机构记分台账。市财政局汇总全市财政部门记分情况,建立全市代理机构记分台账。
第三章 记分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作出记分的财政部门应在发出记分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将****省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处理”专区向社会公示。
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全市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处理”专区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记分信息公示期限自记分通知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受记分周期限制。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记1分、记3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记6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记12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信息公示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公示期届满后,由代理机构书面提出撤销记分信息公示申请,经执行记分的财政部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公示信息撤除。
第四章 约谈与整改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由作出记分的财政部门督促代理机构做好具体问题整改。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由市财政局向代理机构发出约谈整改通知书(附件4)。
第十八条 代****财政局发出约谈整改通知书之日起起3个月,不受记分周期限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约谈代理机构时,应指出代理机构本年度所有记分情形及存在的问题,对代理机构提出全面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在收到约谈整改通知书后组织全面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剖析、梳理内部工作流程、完善内控制度、组织专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处于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有关监督检查中对相关代理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结合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市场口碑,以及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记分情况,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赣市财购字〔202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记分情形
一、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一次记1分: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且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从业人员少于5名的;
(三)不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档****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的;
(四)在无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的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审工作的;标书代写
(五)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采购项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代理采购计划未****政府采购项目的;
(七)指****政府采购网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的;
(八)采购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缺失、关键评审参数错误,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或项目废标的;
(九)未及时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投标(响应)截止日期,以及调整开标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标书代写
(十一)对供应商已提交承诺函、声明函的,仍要求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十二)未及时组织开标、评审活动的;标书代写
(十三)未****委员会成员身份,未宣读评审程序、工作纪律、回避要求,未宣读采购文件中关于无效投标、无效报价、废标等重要条款的;
(十四)在评审****委员会核对采购文件中关于资格性审查、评审标准等重要条款的;
(十五)在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未提醒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的;
(十六)无****委员会尽快结束评审的;
****委员会评审过程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委员会评审结果,出现分项评审超出评审标准范围、各评审专家评出的客观分不一致等,****委员会复核或作出书面说明,或存在评审总分计算错误的;
(十九)因不当行为引发投诉、举报等情形或造成不良影响,且责任属于代理机构的;
(二十)采购项目归档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十一)未客观进行信用评价,经相关当事人申诉有效的;
(二十二)唆使相关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二十三)不****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
(二十四)其它应当记分的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一次记3分:
(一)恶意诋毁其他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八)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九****政府采购政策,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十二)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十三)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十四)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十五)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十七)其他违反财政部74号令、87号令规定的情形,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
三、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一次记6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被处以罚款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被处以罚款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被处以罚款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被处以罚款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处以罚款的;
(六)与采购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被处以罚款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被处以罚款的;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被处以罚款的;
(九)在开标前泄露标底,被处以罚款的;标书代写
(十)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被处以罚款的;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被处以罚款的;
(十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被处以罚款的;
(十三****政府采购政策,被处以罚款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被处以罚款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被处以罚款的;
(十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被处以罚款的;
(十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被处以罚款的;
(十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被处以罚款的;
(十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被处以罚款的;
(二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被处以罚款的;
(二十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二十二)设定最低限价,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二十四)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二十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标书代写
(二十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标书代写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二十九)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进行重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三十)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三十一)其他违反财政部74号令、87号令规定的情形,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
四、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一次记12分:
(一)与采购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部74号令、87号令规定的情形,****政府采购活动的。
附件2
记分通知书
(样式)
____________:
你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中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第__条规定,****公司记____分,有关记****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请你公司就上述具体问题抓好整改。
如你公司对记分情况有异议,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申请减轻记分或撤销记分。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记分通知书
(样式)
____________:
你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中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因你公司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减轻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第__条规定,****公司不予记分。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约谈整改通知书
(样式)
____________:
你公司在本年度记分周期中已记满12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请你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我局参加约谈,并结合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有关监督检查中将予以重点关注。
****财政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