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教育路22号金**﹒**御景御景阁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姚星欢
委托代理人: 黄伦 电话: 185****8474
贵公司以邮寄纸质原件方式递交的“关于******公司对**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标项八)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8月22日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开展本次质疑答复工作,现逐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9:(详见附件)
二、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三、质疑答复1-9:(由于字数限制部分质疑答复详见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一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1.****公司系本项目的参与投标供应商,属于法定的质疑主体,有权基于自身掌握的证据材料,针对中标候选人投标响应真实性提出质疑。质疑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效力,属于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审查判断范畴,并不等同于 “没有提出质疑的资格”。2.在原质疑处理阶段,我单位并非直接以 V1.****.30 白皮书、公众号 PPT 单独认定贵司参数不满足;而是将上述材料作为线索,结合贵司自身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白皮书、偏离表)、贵司分两次提交的全部补充举证材料(截图、原厂说明函、视频)综合比对审查,判断投标文件响应是否能够对应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3.关于 V1.****.30 版本白皮书来源问题:据中轩科技提交材料显示,该文件加盖飞依诺****公司公章,属于厂商盖章输出技术资料;如贵司对版本、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原质疑阶段提交原厂否定该证据的证明文件。公众号 PPT 仅作为辅助参考资料,原质疑答复并未将该份网络科普 PPT 作为核心依据。4.证据是否采信,应当结合全部材料综合评判,不能单独割裂某一份证据予以否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针对质疑事项二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1.****公司提交的原质疑函符合 94 号令第十二条形式要件,质疑主体、质疑对象、请求、事实、证据齐全,我单位依法应当受理。2.质疑审查阶段,我单位对全部证据进行了甄别:V1.****.30 厂商盖章白皮书、公众号 PPT、贵司投标文件、贵司 7 月 31 日全套举证、8 月 6 日补充视频及陈述材料,全部纳入审查范围;并非未经审查直接采信对方证据。3.最终判断结论,我司已重点比对贵司投标文件正本内的书面响应材料,判断投标文件是否能够对应招标文件条款;贵司后续提交的视频、截图、新版白皮书,属于投标截止之后补充提交的材料。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审及质疑复核以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基础,投标截止后新补充的证据仅作参考,不能替代、回溯弥补投标文件本身。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针对质疑事项三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1.我单位接收贵司两次提交的举证材料,全部纳入本次质疑复核的材料,已经完整审阅。2.原质疑答复已明确阐述审查结论:我司对贵司提交的全部补充证据进行了逐一核对。贵司在投标截止后提交的截图、视频、说明函等材料,均不属于投标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认定投标响应满足招标要求的依据。3.原质疑答复中,已经针对每一项认定成立 / 部分成立的参数,写明核查结果,实质说明了不采纳该部分事后补充证据的核心理由:即投标文件未充分对应响应,事后举证不能弥补投标文件响应缺陷,不属于未说明理由。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针对质疑事项四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1.****委员会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书面响应进行评审打分;质疑阶段的复核,是在原投标文件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提出的具体疑点开展针对性复核,两者审查侧重点不完全等同,并不代表 “评判标准改变”。2.对于**中轩科技提交证据,同样区分核心证据与辅助证据,并未不加甄别全部采信,公众号科普PPT和V1.****.30版本技术白皮书仅作为质疑线索参考,我司最终认定参数不满足的核心依据,是贵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 V1.****.30 版本技术白皮书。3.政府采购投标,要求在投标文件内完成书面技术响应,不能依赖开标之后的演示、事后补充文件完成响应义务,该要求平等适用于所有投标人,不存在双重标准。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针对质疑事项五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1.针对自定义按键≥10 个(原质疑第 8 项):招标文件表述 “控制面板上可自定义按键≥10 个”,结合本设备产品手册、行业通用释义,“控制面板” 指设备主机实体操作控制面板,投标文件应当在书面材料中体现该项指标的响应。贵司投标文件仅记载 “按键背光设计”,未写明可自定义按键数量;贵司事后提交触摸屏系统设置截图,属于设备系统软件菜单,并非投标文件中对 “控制面板” 的书面响应。该复核判断,是对招标文件原有释义解读,没有创设全新的技术指标。2.针对 Power 模式宽景成像(原质疑第 14 项):招标文件要求 “支持 Power 模式宽景成像”,投标文件需要书面体现该功能存在,贵司投标文件书面描述没有完整对应。并非额外增设 “要展示效果” 指标,而是投标文件书面响应未能充分证明满足招标条款。3.全部复核评判均严格基于招标文件已载明的技术参数,没有增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处理结论:
综合全部案卷材料、贵司本次提交全部事实及证据,我单位认定贵司本次提出的第 1-8 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针对第 9 项涉嫌串通投标事项,贵公司仅凭主观臆断,并无实质证据。 因此,我单位维持原2026年8月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及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不予撤销,不予恢复贵司标项八(H ****一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县政府****中心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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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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