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5
******公司:
你****生态环境局经****分局报送的由**博亚****公司编制的《******公司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项目投资10 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 ,于****开发区****园区四期中科璐11号租赁****公司的5号厂房进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迁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938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1分12.033秒,北纬43度51分29.125秒。项目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车间1座,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划分油罐区(2座30t储油罐)、开放式隔断贮存区(隔断6个)、封闭式贮存区(3个)。贮存区设置导流槽、围堰,车间外设置1个总容积为8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收集事故状态下的消防废水及危废渗漏液。项目危险废物收集类别为HW03废药物、药品、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6**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12大类31小类。项目最大总存储规模210吨,年收集中转量为4900吨,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冬季采暖依托****公司现有供暖燃气锅炉。
二、要求你单位在建设和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減震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贮存区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废气经“二级载硫活性炭吸附+碱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制,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经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2019)附录 A.1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果非甲烷总烃、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氨、硫化氢、奥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标准限值。
(四)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碱喷淋塔产生的废过滤填料、废矿物油储罐罐底油泥与本项目同类危险废物一同贮存转运。危废暂存库基础防渗、防腐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暂存库内包装容器出现破损时,废液需经导流槽排入应急池内,与应急池内其他液体废物一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153吨/年,从******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中两倍替代。
(八) 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贮存区、围堰、导流槽、事故池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建设。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三、**市生态环境****支队****开发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6年8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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