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7分钟前 | 公 开 人:**凯****公司管理人 | ||||||||||||||||||||||||||||||||||||||||||||||||||||||||||||||||||||||||||||||||||||||||||||||||||||||||||||||||||||||||||||||||||||||||||||||||||||||||||||||||||||||||||||||||||||||||||||||||||||||||||||||||||||||||||||||||||||||||||||||||||||||||||||||||||||
| **凯****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26年6月29日,****法院以(2026)苏0583破申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对**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7月2日以****决定书,指****事务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地调查、****公司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与审核机制 (一)全面摸排:综合债务人的账册,审计核查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法院案件系统查询结果等,全面摸排债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尽力做到不遗漏债权人。 (二)有序通知:除公告、书面通知的方式外,另采用破易云破产管理平台、短信、微信、微信群聊等方式,建立起与广大债权人畅通的沟通渠道,同时也便于广大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有利于债权的及时核查与审定。 (三)细致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派专人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引导债权人通过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申报债权;对邮寄申报之债权,由专人初审后扫描上传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 (四)逐级核查:根据每位申报人的债权资料,逐级核查,严格把关,遵守实质审查原则,执行下述三级核查机制:1、形式审查人员进行初审:对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从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体现公**则和自愿处分原则;2、债权审查人员就申报的债权涉及是否已诉讼或仲裁、是否已申请执行及执行情况、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查询现有财务资料,与债务人财会人员及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3、债权复核人员对已审查债权进行二次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复核通过的债权通过破易云管理系统将审核结果同步给债权人。 (五)尺度统一:对于债权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处理,对于类型化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早统一尺度,对于疑点难点问题,做到充分讨论、细致研究,减少偏差。 二、 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情况 (一)债权申报通知 ****法院指定后,于2026年7月6日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告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公司债权人于 2026年 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根据查询****法院案件系统的情况,协助法院通过EMS线下邮寄和现场送达等方式向36家已知或可能的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有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的通知。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6年8月20日,共有1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市昂****公司在提交申报材料后又明确放弃申报,故对**市昂****公司不再作债权登记。现有效申报债权共计14家,申报债权总金额为****290.77元,其中申报税款债权1家,金额为254158.21元;普通债权13家,金额为****132.56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并认真审查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已完成审查认定债权13家,金额为821069.28元,其中税款债权1家,金额为31590.04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185763.14元,普通债权13家(含申报税款认定普通债权部分),金额为603716.1元;待定债权1家,金额为834679.37元。另经调查确认,****公司职工债权17名,金额为322361.97元。 四、债权审查具体情况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 经管理人调查,****公司已停止经营,管理人于2026年7月7日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26年7月6日,****公司注册登记地实地走访调查,****公司已停业。****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告知职工申报债权。同时,管理人前往昆****管理中心、****中心、**市****委员会、****法院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公司未开立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自2024年10月起已无缴费人员,医保账户尚有4人缴费,管理人已依法作减员处理;****公司有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件,即申请人为胡利美的昆劳人仲案字(2025)第9209号和申请人为张传银的昆劳人仲案字(2025)第9208号。根据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书,****公司结欠胡利美工资差额4997元,张传银工资差额4037元。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攀攀提供的《结欠工资清单》另整理出18名可能的职工债权人。管理人通过电话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逐一核对其债权情况。经查:1.丁小顺、贾元勋二****公司已不欠其工资,管理人不再对二人作债权登记;2.刘慧、唐磊等13名****公司欠付工资凭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对确认后,管理人确认上述13人债权金额;3.根据熊国华提供的工资结算凭证确认其职工债权7170元。对其另主张的工伤待遇部分,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发生工伤事故,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4.张承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工资记账单,并与张承明核对,确认其工资金额2392元。针对其主张的工伤待遇,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依法不予认定。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公司职工债权17人,债权金额合计322361.97元。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4日。公示平台为**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n/****公司注册地。同时告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更正要求及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截至目前,暂无人对管理人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结论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税款债权的审查 1.****总局****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254158.21元。经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未缴税款清单》《社会保险应缴清单》等证据,确认债务人结欠所属期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期间税款本金31590.04元,应缴未缴滞纳金260.37元;自2023年12月至2026年6月期间欠付职工社会保险费本金185763.14元,滞纳金36544.66元。根据《****法院****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逾期滞纳金36805.03元确认为普通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税款债权31590.04元,社保债权185763.14元,普通债权36805.03元。 (三)普通债权的审查 1. **市****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94526.8元。经审查,自2023年起,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约定由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5年8月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债务人结欠劳务费262300元,债务人分期偿还,利息自2025年8月1日按年利率4.583%计算。债权人自认2025年10月30日收到还款28000元,2026年2月7日收到还款20000元,2026年7月2日收到还款30000元。债权人扣除上述已付款后申报债权本金184300元及利息。但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个别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故债务人于2026年2月7日偿还的20000元和2026年7月2日偿还的30000元构成个别清偿。上述个别清偿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追回财产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故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金额予以调整,将上述个别清偿金额50000元归入债权人的破产债权,认定债权人债权本金金额234300元,另核算利息10187.11元,本息合计244487.11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244487.11元。 2. ******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634元。经审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轴承,共计货款12634元,债权人依法开具发票,债务人仅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2634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债权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详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债务人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综上,审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2634元。 3. **新****公司,申报债权金额5102.4元。经审查,2024年7月至9月,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加工服务,经双方对账确认加工费共计5102.40元,债权人按要求开具发票,但债务人未支付加工款项。上述事实由债权人提供的《对账单》、发票及微信催款记录予以证明,且债务人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5102.40元。 4. **市陆****服务部,申报债权金额18000元。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微信约定,由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财务代账服务,服务费每年7200元。截至2026年6月,债务人共计结欠服务费18000元。上述事实有债权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且债务人对结欠服务费金额予以认可。故债权人申报服务费金额依法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8000元。 5. **天人****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7619.8元。经审查,2024年5月9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委托书》一份,约定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婴儿推车生产项目咨询服务,服务费为35000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凭债权人出具的有效发票一周内支付30%首付款,项目完成后凭发票支付70%款项。债权人分别于2024年5月17日、2025年3月6日向债务人开具发票10500元和24500元,并于之后多次催款。另经调查,债务人对结欠服务费本金无异议。故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35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经核算,至2026年6月29日利息为2506.22元,本息合计37506.22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37506.22元。 6. ******公司,申报债权金额70197元。经审查,2025年11月10日,****法院作出(2025)苏0583民初312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劳务费、律师费等合计13019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分别于2025年12月26日支付30000元,2026年4月14日支付10000元,2026年7月2日支付20000元,债权人扣除上述三笔付款后申报70197元债权。但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个别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故债务人于2026年7月2日偿还的20000元构成个别清偿,上述个别清偿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追回财产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故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金额予以调整,将上述个别清偿金额20000元归入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90197元。 7. ******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2246.82元。经审查,2024年5月9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委托书》一份,约定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婴儿推车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项咨询服务,服务费为30000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凭债权人出具的有效发票一周内支付30%首付款,项目完成后凭发票支付70%款项。债权人分别于2024年5月16日、2025年3月5日向债务人开具发票9000元和21000元,并于之后多次催款。债务人对结欠服务费本金无异议。故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30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经核算,至2026年6月29日利息为2139.14元,本息合计32139.14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32139.14元。 8. 昆****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0206.89元。经审查,2024年1月起,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微信多次达成业务**,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打印零配件,截至2024年8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货款本金9405元,债权人已开具全额货款发票。上述事实有债权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佐证,且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故申报本金依法应予以确认。关于逾期利息,债权人主张自双方对账确认后至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止,****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经核算,至2026年6月29日利息为800.72元,本息合计10205.72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0205.72元。 9. **乍浦****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9193.42元。经审查,2025年5月29日,****法院作出(2025)浙0482民初41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货款41217.42元,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债务人承担。经与债务人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仅支付5000元,尚余39193.42元未支付。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39193.42元。 10. ****五金厂,申报债权金额67946.06元。经审查,债权人****人民法院(2026)苏0583民初77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且债务人确认调解文书生效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货款本金67206.06元,诉讼费740元,合计67946.06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67946.06元。 11. **市淀****加工厂,申报债权金额5000元。经审查,2026年2月2日,****法院作出(2026)苏0583民初38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5000元。经债务人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付款义务。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5000元。 12. **精****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7780元。经审查,2025年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慕攀攀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债权人为债务人制作模具,经双方微信确认,债权人出具模具款发票14500元。上述事实有债权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予以证明,依法可以确认。此外,债权人主张在发票金额之外另发生改模费用328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主张依法不予确认。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4500元。 (四)待定债权情况 鉴于**宏****公司****公司之间除了存在租赁关系外,****公司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双方之间还存在较多往来,****公司的债权情况较为复杂,故暂予以待定,待定金额为834679.37元。 综上,截至2026年8月25日,管理人完成审查认定债权13家,金额为821069.28元,其中税款债权1家,金额为31590.04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185763.14元,普通债权13家(含申报税款债权被认定普通债权部分),金额为603716.1元;待定债权1家,金额为834679.37元。另经调查确认,****公司职工债权17名,金额为322361.97元。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凯****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三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异议人决定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公司管理人以来,****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现在,管理人****公司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和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形成了债权表供各位债权人审核。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凯****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谢谢大家! **凯****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凯****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
附:**凯****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一次)
附件 260825 凯乐莱一债会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盖章).pdf 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