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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21号
连****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134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管理局位于****村委会大塘洞村西南侧地段、面积为3575.05平方米(折合5.36亩),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和地上建筑物;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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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