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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8909639 | 建设单位法人:唐建兴 |
| 谭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开发区 |
| 惠****工业园永达路5号 |
| 光弘更新智能终端产品产线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9-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62-C3962-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开发区 ****工业园永达路5号 |
| 经度:114.471420 纬度: 22.749870 | ****机关:****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25 |
| 惠市环(大亚湾)建〔2025〕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1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890963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7492885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02MA53YGRXX3 | 竣工时间:2026-03-25 |
| 2026-04-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30 |
| 2026-07-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ldhj.****.top/nd.jsp?fromColId=138 id=803#_np=138_1033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预计年产智能车载设备1200万台(南区生产)、PCBA组件80亿点(南区生产)、其他通讯终端产品1000万台(北区生产),同时取消南区厂房C二楼和厂房D二楼现生产的继电器1800万台/年。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智能车载设备1200万台(南区生产)、PCBA组件80亿点(南区生产)、其他通讯终端产品1000万台(北区生产),同时取消南区厂房C二楼和厂房D二楼现生产的继电器1800万台/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南区智能车载设备:来料→镭雕→PCB清洁→锡膏印刷(包括钢网清洗、刮刀清洗)→SPI检测→贴片 →拼板(包括治具清洁)→ 回流焊→AOI/AXI检测→ICT检测→分板→点胶→ 回流炉固化→成品检测 →PCBA水洗(约20%产品需要)→ 贴条码 →组装 →包装出货。 南区PCBA组件:原料投入→锡膏印刷(包括钢网清洗、刮刀清洗)→SPI检测→贴片→拼板→ 回流焊 (包括治具清洁)→AOI/AXI检测→ICT检测→包装出货。 北区其他通讯终端产品:SMT来板→组装前加工→组装→测试→检查→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南区智能车载设备:来料→镭雕→PCB清洁→锡膏印刷(包括钢网清洗、刮刀清洗)→SPI检测→贴片 →拼板(包括治具清洁)→ 回流焊→AOI/AXI检测→ICT检测→分板→点胶→ 回流炉固化→成品检测 →PCBA水洗(约20%产品需要)→ 贴条码 →组装 →包装出货。 南区PCBA组件:原料投入→锡膏印刷(包括钢网清洗、刮刀清洗)→SPI检测→贴片→拼板→ 回流焊 (包括治具清洁)→AOI/AXI检测→ICT检测→包装出货。 北区其他通讯终端产品:SMT来板→组装前加工→组装→测试→检查→包装出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本项目清洗废水经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和MDV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纯水制备,不外排;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经市政****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MDV设备处理过程产生的蒸发浓缩液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化车间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一2022)设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清洗废水经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和MDV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纯水制备,不外排;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经市政****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MDV设备处理过程产生的蒸发浓缩液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2)改扩建项目涉及两个废气排放口(FQ-34437-6、FQ-34437-9),对现有项目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设置,产生的机械噪声经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依托现有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依托现有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总量控制指标:本改扩建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41吨/年、0.002吨/年。 (2)项目竣工后须按程序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依法进行公开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 实际建设情况:(1)总量控制指标:本改扩建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41吨/年、0.002吨/年。 (2)项目于2025年7月14日、2026年5月27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准备开展验收工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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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5 | 0.4688 | 9.25 | 2.951 | 0 | 6.768 | -2.482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水质要求较严者 | 项目清洗废水通过自建的1套12t/d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90%回用于生产,10%的RO浓液进入处理能力为1t/d的MDV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蒸发过程中会产生10%的蒸发浓缩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90%冷凝水回用于纯水制备。 | 回用水箱化学需氧量未检出,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0.8—1.3mg/L,悬浮物浓度为6—9mg/L,氨氮未检出,总氮0.58—0.61mg/L,总磷0.19—0.21mg/L,电导率浓度为2—4μS/cm,废水处理设施对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化学需氧量99.4%,五日生化需氧量99.56%,悬浮物69.59%,氨氮99.83%,总氮99.26%,总磷77.78%,电导率95.75%,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和企业水质要求较严者。 |
| 1 | 排气筒FQ-34437-6及废气处理设施 |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C栋二楼回流焊、钢网/治具/刮刀清洗、点胶固化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回流焊工序产生锡及其化合物和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1m排气筒(FQ-34437-6)排放 | 监测期间FQ-34437-6排气筒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1.43mg/m3,排放速率0.022~0.025kg/h,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为65.27%~70.73%,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排放速率0.17~0.18kg/h,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00127~0.000267mg/m3,排放速率2.2×10-6~4.8×10-6kg/h,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排气筒FQ-34437-9及废气处理设施 |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D栋二楼回流焊、PCBA水洗、点胶固化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回流焊工序产生锡及其化合物和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1m排气筒(FQ-34437-9)排放 | 监测期间FQ-34437-9排气筒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59~1.79mg/m3,排放速率0.03~0.034kg/h,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为67.92%~71.43%,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排放速率0.19kg/h,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00113~0.000189mg/m3,排放速率2.1×10-6~3.6×10-6kg/h,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消声减振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1)加强作业管理,减少非正常噪声。生产时门窗紧闭,通过强制机械排风来加强车间通风换气,以减少噪声外传。 2****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减少因零部件磨损产生的噪声; 3)合理布设生产车间,把车间的噪声影响限制在厂区范围内,降低噪声对外界的影响; 4)强噪声设备底座设置防振装置,并设置适当的隔声屏障; |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噪声值在56~59dB(A),夜间噪声值在46~49dB(A)。昼夜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按照场地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及污染物类型,将全场进行分区防治,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库和化学品仓库防渗要求较高,生产区采用一般防渗要求,改扩建项目新增的生产区域,依托现有项目已做好防腐防渗的生产区,其速干零部件清洗剂和异丙醇存放于新设置的一级防爆柜,并设置于化学品仓库内,其余原辅材料均放置于化学品仓库;危险废物依托现有项目的危险废物贮存库中。 | 按照场地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及污染物类型,将全场进行分区防治,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库和化学品仓库防渗要求较高,生产区采用一般防渗要求,改扩建项目新增的生产区域,依托现有项目已做好防腐防渗的生产区,其速干零部件清洗剂和异丙醇存放于新设置的一级防爆柜,并设置于化学品仓库内,其余原辅材料均放置于化学品仓库;危险废物依托现有项目的危险废物贮存库中。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一2022)设置。 | 项目依托现有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依托现有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 1 | 项目主要环境风险类型是化学品发生泄漏,遇火源导致火灾事故,从而引起次生污染,以及生 产废气事故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建设单位对风险源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 作责任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事故发生,加强对各类设备的定期检查、维 护和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加强风险防范,编制应急预案,一旦出现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环境风 险消除,环境风险潜势为I,因此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项目环境风险水平是可接受的。 | 项目于2024年5月8****环境局****分局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函(备案编号:441303-2024-0086-L)。根据《****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应急物资调查报告》及现场勘查,本次改扩建项目未新增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未改变环境风险等级,现有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物资配置可满足改扩建完成后全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需求。 |
| 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及部分环保工程依托现有项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及部分环保工程依托现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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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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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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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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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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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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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