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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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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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统筹各类市政管线敷设与管理,集约利用、科学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与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集中收容两类及以**市公共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配套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是指保障管廊安全稳定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标识、报警、智能安全监测等配套设施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编制、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维护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规范运维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管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财政、自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管廊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管廊建设与运营管理,有效降低管线权属单位建设投入成本。

第七条 鼓励开展管廊建设管理领域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智慧化设计、建设及运维技术,全面提升本市管廊建设质量、管理效能和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严格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市政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统筹融合,立足城市长远发展需求,科学预留、精准管控地下发展空间。

第九条 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道路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必须提前预留管廊建设通道及地下空间。旧**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分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条 管廊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管廊建设项目需穿(跨)越或占用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堤防,以及涉及消防安全、园林绿化保护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及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既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管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完整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已建成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改建、扩建工程统一纳入管廊敷设;其余存量管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管廊建设进度,有序迁入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稳步推进管线全面入廊工作,严禁在已配套管廊的区域,另行规划、**各类架空及地下管线。

第十四条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维修工作,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及专属设施的日常运维、检修工作,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为管线权属单位开展管线维护、应急抢修等作业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因管廊设计缺陷、工程质量不达标、日常管理疏漏、运维保障不力等原因,造成入廊管线损毁、停运等问题的,由相关设计、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管廊运营单位足额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统筹市发改、住建等主管部门牵头梳理核定,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合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依法签订入廊服务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类型、敷设路径、使用期限、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一)严格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管廊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强专业技术运维人员,常态化开展安全巡查、实时监控、隐患排查、专项检测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更新,保障管廊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确保管廊内部整洁、照明充足、通风通畅;

(四)编制完善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搭建、运维智慧管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管廊运行数据动态更新、精准管控;

(六)定期开展管廊运行状态检测、性能评定及安全风险评估,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七)履行保障管廊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法定及约定义务。

第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一)建立健全管线日常运维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在管廊内开展施工作业、检修维护等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压实安全责任,报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敷设、改造管线,常态化开展管线巡检、维护、保养工作,规范留存运维台账,确保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四)及时清理废弃管线、作业废渣及各类垃圾,保持管廊内部作业环境整洁规范;

(五)编制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险情处置能力;

(六)常态化排查管线安全隐患,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及时上报;

(七)履行保障入廊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法定及约定义务。

第十九条 管廊内发生安全事故、突发险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廊运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划定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保护区、控制区显著位置统一设置边界标识、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管控范围和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毗邻管廊设施开展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遵守管廊安全保护区管控规定,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严禁实施下列危害管廊运行安全的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擅自挖掘、开挖岩土,扰动地下土层结构;

(三)违规堆土、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

(四)其他危害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开展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灌浆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对管廊本体及周边入廊管线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测,同步落实专项安全防护和管控措施,严防施工扰动引发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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