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招标评标相关事项的核查报告标书代写
公示对象:**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方案编号:****(试))各投标单位
公告时间:2026年8月25日14:30—2026年8月28日14:30
一、项目背景
**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招标于2026年8月18日完成评标工作。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两家投标单位([****]、[中土****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PDF属性中“创建程序”和“制作工具”一致,创建时间相近。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在评标环节对上述两家单位作出否决投标处理,本次招标包件1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包件2、包件3分别推举了第一至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标书代写
二、线索发现与核查过程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本着审慎原则,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启动了进一步核查工作。经全面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标书代写
(一)全面排查情况
招标人对两家投标单位进行了多维度的关联关系核查,具体包括:
1. 系统投标IP地址核查:两家单位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不同,不存在同一IP地址上传的情形。标书代写
2. 关联关系核查:在系统中,对两家单位进行股权关系、联系方式、任职关系、投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联查,两家单位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投标报价对比核查:两家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存在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4. 投标文件内容对比核查:经逐页比对,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在格式排版、内容表述、截图方式等方面均无雷同项。标书代写
上述核查未发现两家投标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的串通投标情形。
(二)PDF属性一致的成因核实
针对两家单位投标文件PDF属性中“创建程序”和“制作工具”一致、创建时间相近这一情况,招标人要求两家投标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标书代写
经核查,两家单位分别提供了所使用打印机/扫描设备的购买凭证及设备实物照片。两家单位使用的打印机为同一品牌型号([品牌:Canon][型号:imageRUNNER C3130L]),该设备在扫描生成PDF文件时,其内置软件自动生成的文档属性信息(包括创建程序、制作工具等)具有一致性。两家单位的设备购买时间、采购渠道均相互独立,有独立的购买凭证予以证实。
据此,PDF属性一致系两家单位使用了同一品牌型号的打印/扫描设备所致,属于技术层面的客观巧合,并非两家单位存在关联或串通行为所致。
三、事实认定与结论
经全面核查,评标委员会在原评标环节发现的PDF属性一致线索,经调查核实系两家投标单位使用同一品牌型号打印/扫描设备所致,属于技术因素造成的文件属性雷同。两家投标单位在IP地址、股权关系、联系方式、人员任职、投资关系、知识产权、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内容等各方面均不存在关联或雷同,未发现两家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标书代写
综上,原评标环节对两家投标单位的否决处理所依据的****调查所修正,两家投标单位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标书代写
四、后续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核查结论,后续做以下处理:
1. 两家投标单位在本项目中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不将其纳入本单位分包商管控名单。
2. 本次招标的3个包件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规定,结合核查结果分情形处置:标书代写
包件1:原评标结果已确认为流标,核查结论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同时评标阶段已将两家单位作否决处理,本包件通过初步评审单位仅2家,中交招采网系统(网址:https://sra.****.cn)已完成流程锁定,仅支持流标操作,线下重新评标无法在系统内生成合法有效的评标数据,不具备补救纠正条件。因此,包件1依法重新招标。标书代写
包件2、包件3:两家单位投标状态更正后,不会改变现有中标结果及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排名,不会对评审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包件2、包件3按原评标结果继续进行后续定标程序。标书代写
五、其他说明
各投标单位对本核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本报告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