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8月24日,****委托****承担****县萨喀尔得铜矿30万吨/年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生态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县萨喀尔得铜矿30万吨/年开发项目。
(2)项目地点:位于**县城245 方向,直线距离约55km处。**中心地理坐标:东经77 52 55 ,北纬40 42 50 ,行政区划隶属于**县管辖。从**市途经**县至哈拉奇乡约255km有柏油公路相通;萨喀尔得铜矿拟建选厂位于哈拉奇乡西南3km处,有公路通行;由选厂再往西南约20km有公路可到达**西侧,再走4km简易道路即可到达**,交通条件便利。
(3)项目性质:**;
(4)项目概要:采用前期露天开采+后期地下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30万吨/年,整体服务年限10年。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人:牛伟
联系电话:150****9999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
联系人:张思静
联系电话:139****5624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调查表网络链接地址:
http://www.****.cn/articles/show/6257
(五)提出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