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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蒋成敏
授权代表人:廖智涛
联系电话:181****5544
地址:**市**区****委员会五**置小区9号1楼
邮编:541012
我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下午17时14****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食堂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政府采购项目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小组全体评审专家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出具意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小组出具的意见,并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成交结果公告中:对我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3条规定“(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认定,我公司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3条规定“(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此项规定的供应商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在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明确写明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才是不符合资格要求,而贵方招标文件中并未在任何位置明确:需要我们投标方做出任何相关无在建证明的相关要求,也没有给出任何需要我们证明项目经理无在建证明的要求、方式、格式等,而我方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经理未担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公司项目经理不具备磋商文件的资格要求响应文件无效,我公司认为该判定理由不成立,理由:1、磋商文件中并未提及需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此项并不是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的依据),只明确写明了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公司响应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廖智涛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评审过程中贵方提出的对该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工程的澄清我们以也做出相应回复,并提交了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及桂建云项目经理诚信卡未锁定截图,但贵方均不认可,****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我公司认为,****公司澄清文件中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廖智涛有在建工程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判定该项目经理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公司的澄清****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证明材料,****公司****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证****公司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理由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我公司的评判不公正。
二、质疑答复
****公司“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3.3 条款已明确列明,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含三级)资质、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及以上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 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文除外)”;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此项特定资格要求。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3条款的第(2)、第(9)、第(11)小点已明确列明,若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不满足、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项目经理具备对应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 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本项目的实质性特定资格要求组成部分;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否有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磋商小组在评标现场无从得知,不能凭主观直接推定事实成立而作为评审认定依据;必须以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所载证据为准。故评审核验供应商是否符合该资格条件的前提,必须依托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予以证实。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主动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电子标服务
从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条款所列的规定、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已明确供应商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实际履职状态的客观真实性。而不应以自身认为的客观事实代替评审认定依据所需的评审证据事实。
2.****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响应(电子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本项****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在线上编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要求-特定资质”模块中完整录入并公示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相关资格条件在内的全部特定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和线上评审系统亦明确显示该项审查内容。在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6.1条款已明确列明,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及平台操作指南编制并完成关联定位,****小组评审时直接定位对应评审内容;若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对应内容,由此产生的对供应商不利评审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评审环节在规定位置查找不到对应内容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同时在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项第5小点提供了“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在该条目项下供应商可自行附入承诺、系统截图等各类合规佐证材料;同时在第(三)项第2小点明确供应商可结合评审要求自行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磋商文件并未限定项目经理无在建证明的统一、固定格式,贵公司不能因此而认为可免除供应商需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证明自身满足资格条件的举证义务;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承诺、平台截图等形式提交证明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主动上传并完成关联定位,****小组开展资格审查。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对各资格审查事项设置固定填报板块,要求对系统内列明的全部资格审查事项均须逐条响应,上传对应证明材料并完成关联定位;此系统设置要求****政府采购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在线上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执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审查项中,贵公司完整填报并主动提交了承诺函以响应该条基本资格要求并进行关联定位;****公司清楚知悉需要自行提交材料证明自身满足资格条件的线上编制要求。在特定资格审查项中,未见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提供既无关联定位到对应的内容;****公司提交的整套电子响应文件,在系统资格审查模块、项目经理简历表栏以及全文检索范围内,均未发现提供了项目经理廖智涛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佐证材料。
3.结合上述两点,本项目磋商文件已将“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列为实质性特定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编制响应文件要求和线上评审系统的规则,也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提交佐证材料证明满足全部实质性资格条件。****公司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供有关此项的任何相关证明材料。****小组集体评议,****公司因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文件无效。标书代写
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6条款规定,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的规定。首先****公司核实并确认了,在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全套资料中未有项目经理廖智涛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佐证材料;以口****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响应文件无效的结果;****小组****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询标澄清通知”****公司推送“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以文字****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结果。通过上述两种形式的告知,磋商小组发出审查结****公司知晓结果,并非为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下启动的澄清、说明或更正程序;****公司作出澄清、说明,****公司补充提供任何的证明材料。
贵公司在该回复中提交的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桂建云项目经理诚信卡未锁定截图等材料,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新增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已超出响应文件的原有范围,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仅可针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原有范围,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小组依法不予采纳,故对该补交材料无审查和认定是否有效的义务。
三、处理情况
1.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2.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华诚达****公司
2026年8月2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