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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合信财务****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设立**市合信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在**市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位于**市**市人民南路22号大西南汇景**2栋01号。
二、同意你机构的杨红新、钟霖、吴碧玲叁人为**市合信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杨红新担任代理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公司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会计法制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你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局和****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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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