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本公司现对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800万片DSC产品系列电子导线框架扩建项目(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保税区**路2号;
产品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的厂房建筑,购买新的生产设备及依托现有设施,形成年产DSC产品系列电子导线框架160万件的生产能力。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地址:**省**市**保税区**路2号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12-****0292
三、验收监测情况
1、废水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DW001排放口(含银废水排放口)中总银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限值要求;DW003排放口(含镍废水排放口)中总镍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限值要求;DW004排放口(综合废水排放口)中pH、SS、COD、NH3-N、TP、TN、石油类、总铜、总氰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保****公司接管要求;DW004排放口(综合废水排放口)总金、总钯均未检出。
2、废气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一期工程DA004~DA006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速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限值要求;DA009排气筒中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要求;DA010排气筒中氰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要求;DA015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氰化氢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噪声
项目东、南、西、北厂界昼、夜间等效声级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实现固废零排放。
5、总量
本项目一期工程大气、废水中污染因子排放总量均符合环评批复中的总量要求。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联系方式见第二、三条: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六)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全本公示: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