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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
一、招标文件P12页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中“4进口的热量表****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总局颁发的有效CPA型式批准证书和报告附件。”及“5报价产品为进口超声波热量表时,需符合欧洲标准 EN1434,经过MID认证,并能出具所投产品型号对应颁发的EN1434行业标准证书、MID证书或认证报告。”。
进口产品须提供以上两项证明材料;非进口热量表需提供国产证明材料,此两项即为合格。
二、招标文件P24页市场业绩澄清为:
同类业绩界定:
1.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热计量表的生产商,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完成同类业绩;
2.数量大于1000只的同类热计量装置(DN20)的单项合同;
每提供1个应用正常的同类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
(被授权代理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均认可)。
说明: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上述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履约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供热企业使用正常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者缺一不可,所提供材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三、招标文件P25页售后服务内2澄清为
2、(1)投标人为代理商
代理商提供售后服务并提供与计量表生产厂家签订的售后委托协议的,得2分;计量表生产厂家直接提供售后服务的,或厂家委托代理商提供售后服务的,但****公司注销或毁约等其他原因导致售后服务不能保障的,由厂家承担相应责任的,加1分。
(2)投标人为制造商,承诺直接提供售后服务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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