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年产6000万支美甲打磨工具、玉石切割
工具、牙科车针及打磨工具生产项目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建书〔2026〕6号
**市****公司:
你单位(914********678381N)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6000万支美甲打磨工具、玉石切割工具、牙科车针及打磨工具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公司年产6000万支美甲打磨工具、玉石切割工具、牙科车针及打磨工具生产项目位****开发区珠江路与白马路交汇处西南角14号楼。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机加工、自动化电镀、标识、检测、包装生产线。生产工艺:机加工→超声波除油→清洗→烘干→插排→电解活化→清洗→冲击镍→清洗→复合电镀金刚石→清洗→拔针→超声波抛光清洗→清洗→烘干→标识→成品检验→包装入库。主要设备:精密车床、气压冲床、超声波抛光机、全自动插排机、超声波除油槽、电解活化槽、冲击镍槽、镍金刚石复合电镀槽、清洗槽、循环过滤机、标识机、吸塑包装机等。项目建设性质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03.2万元,占总投资的10.32%。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年产6000万支美甲打磨工具、玉石切割工具、牙科车针及打磨工具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13****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6000万支美甲打磨工具、玉石切割工具、牙科车针及打磨工具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槽液配制、电解活化、冲击镍废气经通风柜整体密闭抽风收集,废水蒸发不凝气直接收集,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微负压收集,经三级喷淋塔处理后由1根26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油雾、标识废气、包装废气集气罩收集,经“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6m高排气筒排放。企业废气排放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等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含镍废水(冲击镍后清洗废水、复合电镀后清洗废水、抛光清洗废水、抛光清洗后清洗废水、电镀区地面清洗废水)要设置单独的含镍废水收集管道,不允许其它废水排入,经“调节池+中和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反渗透,反渗透浓水低温蒸发器”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电镀工序生产,重复使用不外排;综合废水(除油废水、除油后清洗废水、电解活化废水、电解活化后清洗废水、非电镀区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处理站“中和池+调节池+芬顿氧化+混凝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和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企业各类废水要进入专用调节池,严禁共用,严禁废水混排。****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正式投运之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车床、冲床、超声波除油、超声波抛光机、包装机、泵、空压机、风机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降噪、消声等降噪措施,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494t/a、化学需氧量0.02732t/a、总磷0.00027t/a。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8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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