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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甲方):****
地址:**市**区**大道82号
联系方式:****2891
供应商(乙方):****
地址:**省**市**区**路526号
联系方式:079****10711
主要标的: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668(人) | ¥575.00 | ¥384,100.00 | 项目内容及要求 1.保障对象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或子女伤残等级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转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退档库,不再作为计划特殊家庭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2.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计生特扶对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疾病住院医疗、住院护理补贴、重大疾病,****公司给予赔付,在合同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4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2)因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乘以保险金额4万元给付伤残保险金; (3)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二级以****医院****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正规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住院医疗费须先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支出报销后,符合医保基本医疗费用内但统筹支出未报足的剩余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比例赔付,年度内赔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符合医保基本医疗费用内(医保内),依据洪府发(2017)6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及《**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目录》(2011版)。《南****管理处参保人员医保费用证明》中列明医保外含自费费用、乙类自理、超床位费自付及限价材料费的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保基本医疗费用内(医保内)金额为《**省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分类情况中符合政策范围的金额。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初次确诊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已含保监会定义的28种,具体以条款约定为准),每人每年赔付最高限额为2万元。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获得该项保险金赔偿,则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5)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150元/天,每次住院 |
合同金额: 384,1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壹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7月22日至2027年07月21日
履约地点:**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026年08月10日
2026年08月25日
无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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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