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5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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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人民法院 公告 ****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7月6****人民法院(2026)闽05破申1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本案债权申报原定于2026年8月16日前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2026年8月28日以书面的方式召开。鉴于案件实际需要,经管理人申请,本案变更债权申请截止时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具体内容如下:标书代写 ****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省**市**区云鹿路42号海逸国际公寓232室****事务所;联系人:戴玲玲、傅志哲(联系电话:136****8393、180****3667);邮政编码:3620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10时以书面的方式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