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采复[2026]8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梁家英
联系人:梁家英
地址:**省**市**市君悦丽湖小区
联系方式:152****9337
你公司8月20日快件邮寄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的质疑函收悉。现采购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床架“边主柱”68mm×68mm技术参数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实,基于学生宿舍集中住宿场景,对床架承重、抗冲击、防撞防护的共同使用诉求,多地学校公寓床采购选用同类结构参数,属于行业内较为通用的结构选型。其他项目使用同类参数,不能等同于本项目参数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不能据此证明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经调研,本项目边主柱整套技术指标:冷轧钢板中空异形立柱、68mm×68mm截面、≥1.5mm板厚、圆弧防撞、不少于3条凹凸加强筋的床架立柱型材,国内多家独立生产厂商均可生产满足,市场上存在三家以上可响应的潜在供应商,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定制的排他情形。
在GB/T3328-2016《家具床类主要尺寸》、QB/T2741-2013《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规定产品基础通用指标的基础上,采购人结合本项目大批量学生高频使用的实际情况,在不排斥充分竞争前提下,设置高于国标、行标的结构、强度类技术要求,均直接服务于床架整体强度、抗变形、防撞安全,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履约需要高度匹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质疑事项2:床架“卡梢式连接”为**地区特有要求,非国家标准规定,具有强烈的地域指向性(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卡梢式连接”属于公开通用金属床架结构,不属于**地域专属技术,不属于特定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政府采购项目选用该结构,****学校宿舍场景得到广泛实践验证。国内具备金属家具生产能力的供应商均可实现该结构生产制造,不存在地域排他性。
****学校大批量学生用床,存在校舍调整、宿舍搬迁,床架需要多次拆装、反复周转的实际使用场景。卡梢式连接结构拆装便捷、抗晃动、抗松动,后期零部件更换维护简单,是采购人针对本项目使用场景设置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直接相关。在GB/T3325-2024《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2741-2013《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规**构安全、强度要求的基础上,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工况,对实现安全性能的具体构造形式提出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参数没有限定专利、商标、品牌、特定供应商,没有设置供应商所在地域条件,仅对产品结构形式作出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质疑事项3:“中标后三日内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及送检发票”条款设置不合理(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1、关于“结果公示后三个日历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原件时限不合理”问题。本条款要求提交的,是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交扫描件或复印件的既有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并非要求成交供应商在中标之后才开展样品送检、新出具检测报告。标书代写
结果公示后3个日历日提交原件备查,目的在于核验投标资料真实性,防范投标时使用伪造、变造扫描件谋取中标的风险,属于采购人合理的真实性核查手段,该技术商务条件与本项目采购实际需要相适应。
2、关于“送检发票要求不合理,属于商业信息不应提供”问题。要求提供送检发票,是采购人用于佐证该检测报告为供应商真实委托送检取得,并非网络下载、套用他人检测报告,是核验检测报告真实性的配套佐证材料,服务于采购项目产品质量核查目的,与本项目合同履约审查直接相关,并非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商业信息。
送检发票是供应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产生的业务凭证,属于参与本项目投标应当配套留存的业务资料,不属于需要对外披露的经营敏感商业秘密;条款仅要求向采购人内部备查使用,并未要求对外公开,不会侵害供应商商业权益。
综上,招标文件该条款设置,是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核验投标文件真实性、防范虚假材料投标的必要管控措施,相关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技术方案评审标准主观性强,缺乏客观量化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技术方案”中“项目实施方案(12分)”“供货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9分)”属于方案类综合评审因素,该类评审内容侧重整体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无法全部简单转化为人员数量、场地面积、设备清单类硬性数字指标。招标文件已设置三档分层评审逻辑,各档次“基本”“基础”“标准化专业”表述,是针对方案完整度、专业度的层级区分,并非无边界的自由裁量;评审专家需对照采购需求逐项核对投标方案响应内容,专家独立评审并对打分结果承担评审责任,评审全过程留痕可复核。标书代写
细化量化不等于全部数字化,法规要求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对应,并非强制全部评审项均设置人员数量、场地面积、设备清单等刚性数字指标。若强制将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全部固化为人员、场地、设备数量,将变相设置履约能力门槛,容易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
2026年8月2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1.pdf (3.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