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焦线大平站区生产生活设施整治项目DPZQ-01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成交候选人公示
比选编号:****
公示开始时间:2026年8月25日 公示结束时间:2026年8月28日
****太焦线大平站区生产生活设****委员会评审,确定****太焦线大平站区生产生活设施整治项目的成交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一、评标情况
1、成交候选人基本情况
| 排序 | 成交候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 |
| 1 | **** | 898933.49 |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国铁集团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 90日历天 |
| 2 | ******公司 | 900501.90 |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国铁集团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 | 90日历天 |
2、成交候选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 序号 | 成交候选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 |
| 1 | **** | 席莎莎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晋 214********00841 |
| 2 | ******公司 | 南维华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晋 114********07540 |
3、成交候选人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序号 | 成交候选人名称 | 响应比选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 1 | **** | 响应 |
| 2 | ******公司 | 响应 |
在公示期间,所有申请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公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比选人提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号令)规定,****集团****纪委监察处****集团****建设部投诉。
****集团****纪委监察处电话:0351-****760。
****集团****建设部电话(传真):0351-****377。
二、其他公示内容
第一名:****
最终得分:95.02
项目经理:席莎莎
证书名称及注册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晋 214********00841
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企业业绩:****公司****工务段南同蒲线**站区生产生活设施(室内)整治项目;****中心生产生活设施整治项目(标段二:**);******公司**县站3道左侧(K106+900-K107+150)护坡病害整治工程;****工务段管内侯月线上交站一**东等区间及股道轨枕大修工程;2025****工务段南同蒲线上行K552+642-K552+954堑坡整治工程。
项目经理业绩:****中心生产生活设施整治项目(标段二:**);炼铁厂铁路线改造工程。
第二名:******公司
最终得分:82.43
项目经理:南维华
证书名称及注册号: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晋 114********07540
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企业业绩:**站客运设施改造;茶坞工务段大秦线**站区生产生活设施整治工程;****公司****工务段南同蒲线赵城站区生产生活设施(室外)整治;侯月线K106+360-K106+440等地段山体增设防护设施工程;****工务段太焦线KO+000-K6+000增设防护栅栏工程。
项目经理业绩:****北机务待乘楼项目;蒲州站站台等设施改造;侯月线 K106+360-K106+440等地段山体增设防护设施工程。
三、发布媒介
在《**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国铁采购平台》上同时发布。
四、联系方式
比选单位名称:****
地 址:**市**区北营北路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95****1168
邮箱:****@139.com
比选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区晋阳街纳达科技大厦**703室
联 系 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47****3653
邮箱:****@163.com
****
2026年8月25日
附件:
异议函件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4.异议请求及主张。
5.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