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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区**区**路188号附50号
邮政编码:610500
法定代表人:王袁洪
联系电话:193****6326
电子邮箱:****@126.com
我公司收到以邮寄方式(2026年8月19日寄出)对****校园一卡通系统项目(****)的成交结果内容提出的质疑。****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我公司已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
对质疑事项回复:
本项目竞标供应商****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与深****公司存在着收银机等设备长期且有效的委托加工**模式,该公司也属于小型企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货物配置清单中的收银机产品,****公司****公司共同组织研发和产品设计的,****公司采用委托加工**模式进行生产,其提供本项目的收银机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0913类范畴之内。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质疑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导致成交结果无效的质疑。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申请,同****公司采购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合****公司
日期: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