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商丘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商丘-睢阳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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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8-2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批文公示
**** 关****处理厂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8-24

商环审〔2026〕40号

****管理局: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处理厂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预处理系统及厌氧发酵系统废气经集气管道负压收集后引入1套“化学洗涤塔(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生物滤池+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卸料大厅、出渣间恶臭气体经除臭吸口收集后引入1套“化学洗涤塔(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预处理车间恶臭气体经除臭吸口收集后引入1套“化学洗涤塔(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预处理车间、预处理系统及厌氧发酵系统废气、卸料大厅、出渣间恶臭气体共用一根排气筒;污水处理系统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引入1套“化学洗涤塔(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沼气锅炉燃烧废气经1套“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全厂各生产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VOCs企业及涉锅炉/炉窑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卸料区地面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进入餐厨垃圾精分制浆工序;蒸汽冷凝水收集后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冷却系统排水收集后用于车辆、地面、设备冲洗及除臭装置补水,不外排;沼气脱水冷凝水、除臭装置排水、厌氧发酵废水与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格栅+调节+气浮)+MBR系统(两级A/O+UF)+深度处理(NF)”。处理后的废水与锅炉定期排污水、树脂再生废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预处理车间、厌氧罐、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按照重点污染防渗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定期对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按照《报告书》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项目重新报批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2215t/a、总磷0.0411t/a、挥发性有机物0.1833t/a、颗粒物0.0203t/a。化学需氧量、总磷污染物指标****处理厂减排量中等量替代;颗粒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无需申请总量指标,由市级统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指标从**市****公司关停淘汰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倍量替代。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4.1115t/a、总磷0.0411t/a、挥发性有机物0.1833t/a、颗粒物0.0203t/a、二氧化硫0.073t/a、氮氧化物0.3812t/a。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静脉产业园配套污水管网建成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提供经批准的《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6年8月2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775
通讯地址:****园区**路东段1****中心
邮 编:4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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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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