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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市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调查评估项目(项目编号:****)”澄清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注明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及服务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前后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标书代写
答复一: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为准,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注:
1、本项目前期发布内容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供应商及时下载。标书代写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