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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加强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等领域深度应用,增强我市公共**交易市场诚实信用氛围,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优化使用“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相关表述
现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示范文本中,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等关于需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不良记录的条款,删除“以开标当日为准”等表述。标书代写
二、增加投标人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要求条款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本项目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要求具体如下:
1、评标过程中,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做无效标处理;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标书代写
2、自评标结束至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存在以上情形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人资格。标书代写
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查询结果、“信用中国”网http://www.****.cn/中“信用信息报告”查询结果为准。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