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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公司
**县桃郁溪磷矿90万吨/年采选工程
(采矿部分)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县桃郁溪磷矿90万吨/年采选工程(采矿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县嫘祖镇西河村,**面积为2.3192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年采矿生产规模为90万吨。本项目为**项目,目前处于基建期,预计在规划水平年内将转入采矿生产期。
二、本项目基建期日均、日最大疏干排水量分别为3128立方米、5318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114.17万立方米,其中,2.47万立方米回用于基建施工和**生活,111.70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外排。本项目生产期日均、日最大疏干排水量分别为4700立方米、7990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171.55万立方米,其中,35.42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和**生活,136.13万立方米经处理达标后外排。
三、本项目基建期井下疏干排水汇集至+87.56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19'38" 北纬31°14'36")和+238.7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20'06" 北纬31°14'40")后,部分回用于井下凿岩、降尘等基建环节,其余经泵送至地表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20'45" 北纬31°14'02")后,部分回用于地面降尘和生活用水,剩余疏干排水经处理达标后由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1°19'39" 北纬31°14'20")排出。
本项目生产期井下疏干排水汇集至-2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20'00" 北纬31°14'56")和+138.69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19'57" 北纬31°14'54")后,部分回用于井下凿岩、降尘等采矿生产环节;其余疏干排水经泵送至排水平硐中的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20'12" 北纬31°14'16")后,部分用于地面降尘、车辆冲洗和**生活用水;剩余疏干排水经处理达标后由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1°19'39" 北纬31°14'20")排出。
四、本项目退水主要为疏干排水外排部分,基建期、生产期的年退水量分别为111.70万立方米、136.13万立方米,均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退入神龙河。本项目基建期、生产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化,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工程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关于办理**县桃郁溪磷矿90万吨/年采选工程
(采矿部分)取水许可的请示
2.******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公司**县桃郁溪磷矿90万吨/年采选工程(采矿部分)水**论证报告书
4.******公司**县桃郁溪磷矿90万吨/年采选工程(采矿部分)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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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