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拟使用**市牧原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6.3072公顷,其中,包含农用地1.0475公顷(旱地0.0836公顷、其他林地0.0143公顷、其他草地0.9469公顷、沟渠0.0027公顷),建设用地5.2597公顷(经建设用地追溯地类为:旱地1.5649公顷,天然牧草地3.6541公顷,农村道路0.0407公顷)。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标准****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3]92号)有关规定,****人民政府统一年产值区域区片为Ⅰ级,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26.0385万元/公顷,涉及地类补偿分别为耕地26.0385万元/公顷、林地15.6231万元/公顷、草地10.415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31.2462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耕地26.0385万元/公顷、林地15.6231万元/公顷、草地10.415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31.2462万元/公顷。旱地1.6485公顷补偿42.9245万元,天然牧草地3.6541公顷补偿38.0590万元,沟渠及农村道路共0.0434公顷补偿1.3561万元,其他草地0.9439公顷未对外承包,无具体使用人,无需补偿,经计算土地补偿费共计82.3396万元,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共计0.2234万元,林木补偿费用0.5148万元。使用国有土地总费用83.0778万元。
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事宜。被使用土地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者,******局质询,或依据《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有******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告知后,凡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
附属物,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告知。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