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法定禁止性要求的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审批
四川-雅安-天全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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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法定禁止性要求的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
发布时间:2026-08-25 15:38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小餐饮)、拟开办餐饮项目投资人: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帮助您从源头规避投资风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法定禁止性要求告知如下:

一、禁止选址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即纯粹用于居住功能的住宅建筑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即商住混合的综合楼宇如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不得在此类楼宇内开设上述餐饮服务项目。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即商住综合楼中与住宅楼层直接相邻的商业用房楼层,不得开设上述餐饮服务项目。

二、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选址规定,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在禁止性场所**、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资损失风险。在禁止性场所选址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设备、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许多纠纷正是因为经营者在投资时不了解选址限制,导致投入大量资金后项目被叫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温馨提示

(一)良好宜居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请各餐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若您拟选的餐饮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重新选址。

(二)营业执照登记注册部门,仅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专用烟道、是否属于禁设区域,由申请人自行实地核实确认。

(三)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即使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如果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后续监管部门仍可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的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选址合规是餐饮经营的第一步。请您在选择经营场所前,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建议事前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避免投资损失。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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