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6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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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根据债权人常少忠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2024)宁012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冀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宁0122破3号决定书,指****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财产后,依法推进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冀宁公司名下位于**市******科技园广源南街、地块编码****、占地面积47134平方米的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本案地块")系破产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 2024年、2025年,本案地块被**回族自****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宁生态环保办[2024]3号、宁生态办发〔2025]4号文件纳入"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清单"。2026年7月8日,****环境局**分局就管理人的书面询问作出《关于〈****管理人关于土壤污染管控措施的询问函〉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明确:根据《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环办便函[2024〕334号,以下简称"《指南》")第六条第(四)项,本案地块符合"地块拟进行开发利用"等条件的,可以依法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及相应效果评估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相关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依《指南》申请终止污染管控。《答复函》同时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在转让、处置或拟开发利用前,须依法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法定程序。 ****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尽快消除地块污染管控对破产财产处置造成的不当影响,并依《答复函》要求完成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询价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协助管理人对本案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本次询价选定的调查机构,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本案地块(占地面积 47134平方米)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协助管理人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意见。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疑似污染区域识别与布点采样、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健康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推导、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配合等。 二、报名条件 (一)调查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或已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和个人名录》中登记入库,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二)调查机构应具备与本地块规模、污染特征相匹配的项目实施能力,能够同时投入相应数量的注册环评师、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分析及报告编制等专业技术人员驻场本项目; (三)调查机构近三年内应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项目业绩; (四)调查机构及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害关系; (五)调查机构应独立报名、独立完成调查工作,不得将本项目的核心调查、采样检测、报告编制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 三、报价文件 有意向的调查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报价单:本次调查及风险评估服务的总价、各分项单价、费用构成、付款节点及报价有效期; (二)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相应行业资质或名录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团队: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 (四)业绩证明:近三年内同类项目业绩清单; (五)服务方案:调查思路、布点方案、检测项目、报告编制及评审配合计划、工期安排、质量控制措施; (六)承诺函: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四、选聘程序及费用说明 本次询价****小组,对在报名期限内提交完整、有效报价文件的调查机构,从报价水平、资质业绩、技术方案、项目团队、工期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定首选调查机构一名、备选调查机构一名。 如报名期限届满后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调查机构报名参选,管理人可以直接选定该机构;如无符合条件的调查机构报名,管理人可以邀请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调查机构参加竞争性谈判,经评审后确定最终选定的调查机构,并将结果报******人民法院备案,中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另行与中选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五、报名方式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以管理人收到报价文件之日为准)。 文件送达: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可现场递交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管理人地址,并同时将电子版(PDF 格式)发送至本公告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汪滨律师 联系电话:153****2850(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qq.com 管理人地址:****市阅海路 35 号银基大厦 11 层****事务所) 特此公告。
附件
15关于公开询价选定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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