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和合路6号天隆江湾学府7号楼二十三层2306号房
邮编:530299
联系人:李秀琴(法人) 联系电话: 182****1333
我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关于**县2026年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索要潜在投标人名称信息,违反政府采购保密规定。
质疑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正常咨询权利,构成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1、2的答复:经核实,2026年8月14日本项目10时投标截止前,我司接到一通咨询来电,在收到本次质疑函之前,我司并不知晓该来电方为贵单位。通话过程中,我司工作人员礼貌询问来电方所属单位名称,来电人员随即表示将要录音,并质问是否不告知单位名称就不予解答问题,同时表达若告知单位名称,担心代理机构暗箱操作对其作废标处理的顾虑。标书代写
本次通话进行期间,我司同时接到项目监督部门来电,反馈有投标人反映相关问题,要求代理机构及时协调处置,当时我司尚未了解事件完整原委。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恪守中立、诚信、合规执业原则,不得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不得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投标咨询、投标辅导、标书指导等倾向性服务,不得协助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干预供应商投标响应行为。临近投标截止时间,考虑潜在投标人投标实际困难,我司工作人员仍询问来电方具体问题,并明确告知:属于代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予以解答;如属于电子交易系统客观故障问题,应当联系系统技术客服处理。标书代写
经沟通确认,本次咨询实际为来电人员不熟悉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投标明细的填报操作,我司工作人员就此项系统操作的正确填报方式予以指引说明。我司仅对系统操作层面予以告知,并无投标咨询、投标辅导、标书指导的法定义务。
质疑事项3: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质疑事项4:采购单位越权行使"质疑权",违反政府采购质疑主体法定规则。
质疑事项5:采购单位无具体线索和法定依据,单方面启动检验报告真实性核查, 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刁难,差别对待。
质疑事项6:采购单位越权直接核查并可能擅自改变评审结果,违反法定评审程序。
质疑事项7: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存在恶意串通操控招标过程及干预中标结 果的嫌疑。
质疑事项8:招标代理机构以“需要提供样品给采购单位”为由无限期拖延不发放中标通知书,程序违法。
质疑事项3-8的答复:我司已于2026年8月17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完成招标,成交公告均按规****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贵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人。
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1.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带▲的“实质性参数要求”必须满足。
2.成交人需在成交公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技术参数的样品一只及120升垃圾桶检验(检测)报告原件核查,未提供或提供样品不符合技术参数或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均做废标处理,并报请财政监管部门按虚假应标处理。”
经核实,贵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已明确响应此条款要求为“无偏离”,视同对此条款核查程序无异议。贵单位在成交公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已向甲方提供样品一只及120升垃圾桶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但核查程序目前还在进行中,核查过程中对于存疑事项均已向贵单位发函要求对相关报告作出说明举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对采购结果、财政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在发现存在明确线索、合理怀疑情形下,有权对成交(中标)供应商提交响应材料的真实性、实际履约能力开展核查;但该核查不构成二次评审,不得改变原评审结果。如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采购人将固定相关证据,****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的是通过样品检测、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未禁止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对成交供应商响应材料真实性开展事后核实。本次核查仅查证材料客观真伪,未代替评审专家实施评审,不自行作出否定成交、改变评审结果的认定;坚持“评审归专家、执法归监管”,如查实存在违法嫌疑,将固定证据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贵单位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存在恶意串通操控招标过程及干预中标结果的嫌疑纯属主管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证据支撑及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全流程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全程恪守法定权责边界,采购人开展的供应商材料真实性核查工作,系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防控财政资金风险的合规举措,严格遵循“评审归专家、执法归监管”原则,未替代评审专家开展实质性评审,亦未自行变更、干预中标结果,****政府采购法定要求。针对该无事实依据的不实质疑主张,我代理机构依法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质疑事项9:本次参与竞标供应商中有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公司、景****公司。
质疑事项9的答复:本项目全程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贵单位主张****公司、景****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未提供针对本项目有效、客观的事实证据予以佐证,该质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若贵单位后续持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线索及材料,由监管部门依法核查认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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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
附件信息:
2026.8.26质疑回复函.docx (21.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