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场景应用创新示范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钢便桥租赁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2026-08-26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6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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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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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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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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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示范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钢便桥租赁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松****示范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钢便桥租赁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2026年08月21****一中标候选人“**宇****公司”对本项目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函;2026年8月21日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对本项目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函。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人可以“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亦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5.****.1.3.约定:“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不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因不可抗拒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本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者重新进行组织采购。”

本项目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低于第一、第二名,无明显对招标人不利的条款,且工期满足招标人要求,依次确定其为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不大,且重新组织采购难以满足项目交付时间节点要求。综上所述,根据评标结果按上述规定确定第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成交信息更正为:

成交单位:****。

租赁期5年,合计成交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1,198,980.00)

续租期3年,每年成交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198,980.00)

其他内容不变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无。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市**湖生产力大厦306

联 系 人:黄小姐

电 话:0769-****3221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东****社区莞太大道120 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 室

联 系 人: 李间好

电 话: 0769-****3761

电子邮件: ****@163.com

****

2026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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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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