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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分局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标题: | 【环评决定公告】关于2026年8月17日--8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公告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6-08-24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关于8月3日--8月9日我局对4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代码 |
| 1 | 关于《****管理局**市**黑臭水体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6〕11号 | 2026/8/18 | **** |
| 2 | 关于《界****公司年产6000吨铅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6〕12号 | 2026/8/19 | 2509-341282-04-01-367500 |
| 3 | 关于《安****公司年产24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意见 | 界环行审〔2026〕13号 | 2026/8/19 | 2411-341282-04-01-243662 |
| 4 | 关于《**省****公司年产30000吨生态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6〕14号 | 2026/8/19 | 2507-341282-04-01-918201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批复文件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