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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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久长街道东屏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挖掘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久长街道东屏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挖掘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久长街道东屏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挖掘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市巢凤街道百马大道18号中联重科**合署办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③ 业绩加分强制捆绑“客户满意度证明”,非履约能力必要材料,构成变相业绩壁垒
事实依据: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已足以证明“供货业绩真实发生、金额/标的/时间闭环”;客户满意度证明并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业绩佐证必要材料,也不是工程机械经销行业的普遍交付习惯。大量市场化、非政府类客户内部流程中,没有出具加盖公章满意度评价材料的工作机制;部分已完工的历史项目,业主单位也无义务事后补开满意度证明。将“业主盖章满意度/好优评价”作为业绩得分必备材料,若与项目实际需求无直接关联,属变相抬高业绩门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不得设置与履约能力无关材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非必要材料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2:疑事项二:同一技术参数既是“实质性未响应即废标”又是“扣1.5分”,自相矛盾。
事实依据:实质性要求明细表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第二 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所有内容。但文件 客观分“技术指标”写明:“完全响应采购清单技术参数要求得45分,有一项不满足扣1.5分,扣完为止,两份规则对同一客体的后果冲突。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建议明确。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一:技术参数“额定功率≥86kW门槛无工况因果,构成不合理排斥。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级液压挖掘机行业同一吨级平台发动机标定功率区间82–86kW 均属正常,采购文件全文未载明:东屏村具体土质等级、连续作业时长、单班燃油/效率阈值、必须≥86kW 的推导过程。86kW 门槛在村集体经济土方场景下缺乏必要性论证,单点拔高数值,涉嫌排他。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同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同旨; 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技术规格应与项目特点相适应。
请求:1、请采购人对本项目挖掘机额定功率≥86kW 参数设置必要性作出书面说明; 如不能作出性能说明,结合 13 吨级挖机行业通用配置以及乡村土方项目实际工况,重新核定额定功率技术指标,建议调整额定功率要求为≥82kW。 3.同一技术参数既是“实质性未响应即废标”又是“扣1.5分”,自相矛盾。 4.删除“客户满意度证明”作为业绩得分前置条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关于"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久长街道东屏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挖掘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函 ****: 你公司向我单位提交的关于"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久长街道东屏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挖掘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本单位已收悉。本单位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审慎核查,现将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客户满意度证明"作为业绩加分前置条件问题 1. 满意度证明与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直接相关。满意度是供应商过往同类项目交付质量、服务响应、售后保障的综合体现,属于评审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的合理范畴。本项目将满意度证明作为业绩佐证材料之一,其目的在于考察供应商的历史履约表现,而非简单评价其合同签署能力。 2. 满意度评分项具备客观性与可验证性。根据****政府采购实践,"满意度"评分标准必须刚性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关键页、验收证明、盖章评价函等)。要求供应商提供业主盖章评价,并搭配合同、验收材料等佐证,旨在确保评价内容有据可查、真实可信,而非流于形式的自我声明。 3. 满意度评分项未设置行业、区域限制。评分仅针对同类货物业绩,未限定项目来源、所属行业与地域,市场化**项目同样可参与评审。****公司所称"变相业绩壁垒"的情形。 4. 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不足以全面核验履约有效性。发票仅能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无法体现合同标的的具体内容、核心服务标准、验收情况、售后履约等关键要素。采用"发票+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满意度证明)"的组合证明方式,能够更全面、更严谨地核验业绩真实性、履约充分性及服务质量水平,符合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则。 5.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满意度评分项属于履约能力与服务水平评审范畴,于法有据。此外,本项目对满意度证明的要求属于评分项中的评审标准,而非资格条件,未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法定资格,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情形。 综上,采购文件设置"客户满意度证明"作为业绩佐证材料之一,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关于质疑事项2:同一技术参数既是"实质性未响应即废标"又是"扣1.5分"问题 1. 你公司对招标文件条款存在理解偏差。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技术实质性要求】条款原文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所有内容'(提供商务偏离表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书面承诺加盖投标人公章)"。 2. 该条款的法律性质为程序性响应要求,而非对每一具体参数设定废标红线。其规范目的在于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如实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逐条作出响应,并提交技术偏离表,****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快速、准确核对各供应商技术参数的实际响应情况。该条款并未规定"任一参数负偏离即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法律后果。 3. 实质性响应与评分扣分属于不同评审层次。实质性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技术评分则是在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基础上,对各供应商技术方案优劣程度进行量化比较。二者功能定位不同、适用阶段不同,****公司所称"自相矛盾"的情形。 4.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详细评审中的技术评分是对各有效投标人技术响应差异的进一步区分。两个评审阶段各有其独立功能,并行不悖,符合法定评审程序。 5. 重要告知。 你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全部内容进行逐项响应,确保无一遗漏。凡未予响应或负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将依法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作无效投标处理。各潜在投标人应审慎编制投标文件,自行承担因响应不完整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公司理解有误、不构成自相矛盾。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关于质疑事项3:技术参数"额定功率≥86kW"门槛设置问题 1. 市面上绝大多数厂家均能满足该技术要求,不存在排斥性。 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前,采购人已对市场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研。额定功率≥86kW的技术要求,市面上绝大多数主流品牌厂家均能满足(如:三一、柳工、徐工等),****公司所称的"单点拔高数值"或"涉嫌排他"。该参数未指向任何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市场上满足该参数的供应商具有充分竞争性,****公司所称的排斥竞争的情形。 2. 不能以"行业最低值"或"自定区间"为由要求降低技术标准。 你公司以"13吨级挖掘机行业发动机标定功率区间82-86kW"为由,主张将功率要求调整为≥82kW,实质上是在要求采购人放弃合理的技术标准、迁就低配产品。经核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T 9139-2018《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技术条件》)中,并无对13吨级挖掘机发动机功率作出82-86kW的量化规定,****公司自行定义。不同功率对应不同的作业效率、燃油经济性和设备可靠性,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合理区间内选择最适合的技术参数,无需迁就最低配置标准。降低技术标准将直接影响设备的作业效率和项目实际效益,不符合采购人的合理采购需求,亦有悖于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原则。 3. 采购人设定技术参数具有充分的法律授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额定功率≥86kW的参数设定,系采购人结合实际适用工况,经过充分需求论证后依法确定的合理技术要求,于法有据。 4. 质疑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质疑函中仅以"行业区间82-86kW均属正常"为由提出质疑,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86kW的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你公司未提供任何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规格书或其他客观材料佐证其主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额定功率≥86kW的技术参数设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最终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你公司所提质疑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全部予以驳回。 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合法、合规、合理,继续按原定计划开展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对本回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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