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工程规划许可办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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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工程规划许可
办理规则(试行)

为支持城市更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城镇住房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行为,切实解决独立基底【建筑基底独立、不与其他建筑共用基础】合法零星住宅整体拆除原址恢复重建相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及《**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各县(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房屋权属清晰、合法的独立基底住宅,经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D级/Dsu级、无法满足安全使用条件需停止使用,已录入**城市危旧房改造信息系统,且未纳入县(市)计划统筹推进的旧城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村改造等范围,拟原址恢复重建并申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适用本规则。各县(市)可按本规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规定。

二、办理内容

(一)审查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三、申请材料

(一)方案审查及核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报建手续的,应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论意见为D级/Dsu级且明确为需停止使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份,电子版pdf格式1份)。

5.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套(申请人应先行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拟恢复重建的设计图纸,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实景嵌入的效果图等)。

6.申请人在档案、设计、登记等部门查询的原建筑的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原件1份)。如申请人未在档案、设计、登记等部门查得原建筑的相关图纸资料,应做专项说明,并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现建筑的现状实测图,实测应包含建筑角点坐标、房屋轮廓线(基底范围、建筑高度)。

7.县****建设局出具未纳入县(市)计划统筹推进的旧城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村改造等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8.载有原房屋信息的1:500地形图(原件2份),如地形图不能准确反映建筑周边现状情况,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周边现状实测图。

9.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产权面积预测绘报告(原件1份)。

10.原址恢复重建房屋涉及多个产权人的,需提供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重建意见(原件1份)。

11.原址恢复重建房屋存在买卖、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转让、限制情形的,应提供买受人、承租人、抵押权人、查封单位等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材料。

12.原址恢复重建房屋不存在买卖、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转让、限制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关于原址恢复重建房屋不存在买卖、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转让、限制情形的书面承诺。

13.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成果(原件1份)。

(二)规划核实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或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报建手续的,应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多测合一”成果及其附图附件。

6.涉及违反规划建设、违法用地的,提供执结证明文件。

7.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受理地点

******局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五、决定机关

******局

六、办理时限

(一)方案审查及核发工程规划许可15个工作日

(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5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一)方案审查及核发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填写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并******局初审人员。同时,申请人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至县****建设局进行审查。******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函告不动产登记部门限制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2.******局初审人员现场核实房屋是否拆除,查询该项目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已限制其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打印已限制办理的查询结果。对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局复审人员审查。

3.复审通过后,******局应****社区(村)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告内容包括: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4.公告完成后,******局业务办公会集体审议。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县****建设局****登记中心已限制办理交易的,******局业务办公会结合公告反馈意见,经业务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核发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议不通过的,核发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

6.审议通过的,******局经办人员复印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后,将原件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局初审人员将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抄告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议不通过的,窗口工作人员发放《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7.******局经办人员扫描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上传至**省自然**基础信息平台(业务网)市县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一书三证”规划许可监管系统。将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与存档附图骑缝加盖“技术专用章”,纸质档案按规定存档保管。

(二)规划核实办理程序

1.房屋竣工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窗口提出规划核实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并******局初审人员。

2.******局初审人员根据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申请材料,进行内业核对、现场核验后,进行规划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将审查结果******局复审人员审查。

3.复审通过后,******局业务办公会审议。

4.******局业务办公会审议后,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核发《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规划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核发《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规划核实函复意见书》,申请人应按照《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规划核实函复意见书》予以整改,确无法整改且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执法局处理。整改和处理完成后,申请办理《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规划核实函复意见书》。

5.核实结果电子文件上传至**省自然**基础信息平台(业务网)市县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一书三证”规划许可监管系统,纸质文件移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负责发放竣工验收结果。

八、方案设计要求

原则上依据原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原始档案确无法查找或部分材料不够清晰完善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容符合原审批时控规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二)建筑用途为原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

(三)恢复建设的房屋占地外轮廓线(含基底范围)不得超出原房屋轮廓线(基底范围)。

(四)申报的总平面图上须标注建筑面积和原产权面积,其中产权面积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原产权面积。

(五)恢复建设的房屋层数、高度不得超过原房屋。

(六)恢复建设的房屋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间距。

(七)恢复建设的房屋外立面风格、材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规定。

(八)原房屋有地下室的,按原面积、原轮廓恢复。原房屋无地下室的,不得**。

(九)重建后的建筑面积与产权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原产权面积的1%。

九、注意事项

(******局在核发城镇危险住房等面积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核实房屋已拆除情况。

(二)本办法仅针对未纳入县(市)计划统筹推进的旧城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村改造等范围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不再另行办理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局按要求进行方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告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后续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审查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手续。

(四)申请人未取得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自行改造。

(五)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后,土地使用年限与原土地使用年限一致,不重新计算或延期。

(六)房屋竣工并取得规划核实意见书后,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不动产权证载面积不得调整。

十、强化监管

******局负责******局做好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局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出具鉴定报告。

(******局应加强城镇危险住房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批后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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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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