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6]02号
卫****配件厂(普通合伙):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的《卫****配件厂(普通合伙)产品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球化废气经三面封闭集气罩收集,去浇冒口废气经三面封闭集气罩收集,落砂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砂处理废气(包括筛分、砂仓呼吸口、混砂造型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合并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制芯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丸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合并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分别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补充说明中铸造行业(采用天然气、电炉熔化设备)A级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员工全部从现有工程内调剂,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工程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并定期补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均不外排
3、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废贮藏、处置应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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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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