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3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各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8月13日上午9时30****法院第八法庭召开。此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家,实际出席会议的债权人1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约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0.33%。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管理人就《****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作了报告,债权人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由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四个事项进行表决。因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比例无法形成决议,****法院要求管理人于会后7个工作日内征询未现场表决的债权人意见,****法院。现将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各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1.表决事项: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100%,表决通过。 2.表决事项: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100%。表决通过。 3.表决事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100%。表决通过。 4.表决事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100%。表决通过。 二、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示。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