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段2026-2028年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电磁灶故障维修,摄像手电、头灯、执法记录仪维修业务外包框架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集团****车辆段2026-2028年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电磁灶故障维修,摄像手电、头灯、执法记录仪维修业务外包框架采购采购人为****,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采购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1.执行的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2.铁路专用配件维修(服务)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详见技术规格书。
3.维保条款:A01包-A02包质保期内,由于设备质量因素而造成的损坏,均由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备件。 赔付标准依据:《车辆物资采购赔付条款》辆经字〔2023〕10号 (1)实物索赔。赔偿单位向索赔单位赔偿同型号、等额数量的动、客车零部件。 (2)经济索赔。因索赔的动、客车零部件数量少、旧型停产或无生产资质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型零部件的,经索赔单位同意,参照当前最新价格进行经济赔偿。 (3)返厂修理。存在质量问题的动、客车零部件返回赔偿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赔偿单位应向索赔单位出具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并随实物一并交付。 (4)合同约定的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5)责任行车事故赔付,按事故调查组认定损失执行。
4.售后服务及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5.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车辆段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技术规格书
**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客车装用的各型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维修及试验。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铁路客车厂修规程》(TG/CL207-2022)及其勘误文件;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及其勘误文件;
《国铁集团机辆部关于印发客车复合式轴温报警器等六项部件检修技术条件的通知》;(机辆动客函〔2025〕40号)
《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21号);
《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
2.2国铁集团、****公司已下发及暂行的相关文件电报。
2.3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基本的技术要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2.4**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乙方需具备铁路客车各型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故障维修能力。具备维修后功能检测及试验能力。
3.2乙方检修标准需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机辆[2022]39号)E4级修程进行检修,维修基本原则为按照车型要求全面恢复功能,维修后通过各项检测试验,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相关配件出现故障。
3.3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卸、运输、维修、试验、安装及调试,维修完成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送修的各型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不应因故障数量及维修困难程度被乙方另收取额外费用。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协助。
3.4需检修的各型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经甲方确认故障状态,并将相关故障告知乙方,乙方确定施修方案后,严格按施修方案施修。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确因硬件问题不具备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报废或继续维修,若认定不予报废,乙方须继续进行维修,直至修复;甲方无配件影响行车时,须由乙方暂时提供配件,保证客车达到检修标准;
3.5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
3.6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管理相关规定,触犯或违反相关规定,按照甲方厂区规定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7必要时,乙方需派人员参加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预检、安装、调试及交验等全部检修流程工作,并根据甲方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3.8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修(不含往返运输),不得擅自增加修时;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9****集团、****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检修下发文电,乙方须按要求执行。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5.质量验收要求
5.1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5.1.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格证、相关检修记录、试验单、配件明细单等。检修记录能够详细清晰填记相关检修发现问题、处理方法及结论。试验单需具有甲方承认的试验项点,能够证明该该配件检修后功能良好。配件明细单需详细填记更换的配件名称及数量等。相关资料应与实物对应。
5.2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5.2.1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5.2.2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5.2.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集团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2.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5.2.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5.3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和维护条件下,乙方对各型轴温报警器、轴报记录仪质保期为2.5年。
5.4知识产权说明
5.4.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5.4.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车辆段电磁灶技术规格书
**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客车装用的各型(平型、凹型等)电磁灶(包括炉面、炉体、加热线圈、散热风扇、电路板、控制盒、配线等)维修及试验。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铁路客车厂修规程》(TG/CL207-2022)及其勘误文件;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及其勘误文件;
《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6〕62号);
《铁路客车电气化厨房设备》(Q/CR-2019);
《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21号);
《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
2.2国铁集团、****公司已下发及暂行的相关文件电报。
2.3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基本的技术要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2.4**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乙方需具备铁路客车平型和凹型电磁灶(包括炉面、炉体、加热线圈、散热风扇、电路板、控制盒、配线等)故障维修能力。具备维修后功能检测及试验能力。
3.2乙方检修标准需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机辆[2022]39号)E4级修程进行检修,维修基本原则为按照车型要求全面恢复功能,维修后通过各项检测试验(绝缘电阻、泄漏电流、介电强度、输入功率、过欠压保护、热效率等),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相关配件出现故障。
3.3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卸、运输、维修、试验、安装及调试,维修完成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送修的电磁灶不应因故障数量及维修困难程度被乙方另收取额外费用。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协助。
3.4需检修的电磁灶经甲方确认故障状态,并将相关故障告知乙方,乙方确定施修方案后,严格按施修方案施修。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确因硬件问题不具备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报废或继续维修,若认定不予报废,乙方须继续进行维修,直至修复;甲方无配件影响行车时,须由乙方暂时提供配件,保证客车达到检修标准;
3.5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
3.6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管理相关规定,触犯或违反相关规定,按照甲方厂区规定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7必要时,乙方需派人员参加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预检、安装、调试及交验等全部检修流程工作,并根据甲方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3.8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修(不含往返运输),不得擅自增加修时;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9****集团、****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检修下发文电,乙方须按要求执行。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5.质量验收要求
5.1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5.1.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格证、相关检修记录、试验单、配件明细单等。检修记录能够详细清晰填记相关检修发现问题、处理方法及结论。试验单需具有甲方承认的试验项点,能够证明该该配件检修后功能良好。配件明细单需详细填记更换的配件名称及数量等。相关资料应与实物对应。
5.2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5.2.1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5.2.2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5.2.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集团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2.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5.2.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5.3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和维护条件下,乙方对各型电磁灶质保期为两年。
5.4知识产权说明
5.4.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5.4.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A02包:
**车辆段摄像手电维修技术规格书
**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车辆检修、维修用工具摄像手电。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
2.1《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
(铁机辆﹝2023﹞66****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铁办机辆〔2024〕5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辆产品质量管控、放开市场工作的通知》
《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装置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20】15号)。
GB 7000.1-2015《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4-2008《灯具 第 2-4 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2.2国铁集团、****公司已下发及暂行的相关文件电报。
2.3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2.4**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乙方须具有拥有专业的维修人员,具备专业维修能力。具备满足维修摄像手电需要的工装设备、仪器仪表、配件材料。
3.2维修后通过各项检测,保证摄像手电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摄像手电或其它相关配件出现故障。
3.3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卸、运输、维修、调试。乙方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因故障数量及维修困难程度另收取额外费用。
3.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电池因容量不足或其他问题确认无法达到工作要求时,电池更新。
3.5确定硬件问题不具备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报废或继续维修,若认定不予报废,乙方须继续进行维修。
3.6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
检修合格的摄像手电及时返回甲方单位,不应影响甲方使用。
4.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5.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提供维修合格证,并与实物对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和维护条件下,摄像手电质保期1年。
6.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6.1提供定期现场培训、24小时响应维修服务,定期跟踪回访,定期对所有使用摄像手电进行跟踪服务。
6.2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6.3售后服务记录,形成档案,并汇总相关材料,定期反馈给甲方,配合甲方有序有效管理好使用设备。
6.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车辆段执法记录仪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1.1本技术****车辆段配发的执法记录仪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
2.1《****公司科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科信质函﹝2021﹞10号)。
2.2本规格书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标准,乙方在执行合同中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本规格书中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乙方须按相对较高标准执行,同时所执行任何标准和规范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3.技术要求
3.1更换电池后,执法记录仪单电池待机时长不低于20小时,连续拍摄续航不低于8小时。
3.2更换的卡子型号与执法记录仪配套,且要求长卡子(覆盖工作服肩章宽度60mm)
3.3屏幕维修后,显示的视频图像为彩色,且分辨率720P以上,保证画质清晰流畅,声音、图像同步。
3.4维修后,执法记录仪系统设置日期、时间稳定,不应自动恢复出厂日期或调整为其他日期。
3.5维修后,密封性良好,具有防水功能,能够在雨雪天气正常使用,显示屏不得起水雾。
3.6维修后,各外接端口无松动、插针无损坏、USB数据传输及充电正常;按钮接触状态良好、回弹顺畅、反应灵敏,无卡滞失灵。
3.7维修后机器原有各种功能不能被破坏。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包装。产品应根据机器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每件包装必需附有维修合格证,****维修厂名称、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
4.2运输。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存贮。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承修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须经双方确认,并由承修方负责运输费用,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承修方负责无偿维修或按照市场价格赔付。
5.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5.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提供维修合格证,并与实物对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和维护条件下,维修后的执法记录仪质保期为1年。
6.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6.1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2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重新检修。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在五日内维修完毕,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时,需给予甲**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7.其它补充说明
7.1规格书履行过程中,****集团、集团公司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技术标准下发文电等要求时,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规格书,乙方须配合执行。
7.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7.3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7.4乙方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7.5乙方维修的执法记录仪出现问题对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均由乙方承担。对于影响作业视频影像采集或造成事故的,****集团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6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车辆段摄像头灯维修技术规格书
**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系统车辆检修、运维使用的摄像头灯。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公司科信部关于印发< ****公司音视频记录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科信质函﹝2021﹞10号)
2.2 《信息技术 场景记录仪通用规范》技术标准 (GB/T36481—2018)
2.3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9174-2008)
2.4本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标准,乙方在执行合同中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本规格书中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乙方须按相对较高标准执行,同时所执行任何标准和规范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3.技术要求
3.1摄像头灯待机须达到20小时及以上,不间断录像试验达到8小时及以上。
3.2屏幕显示的视频图像为彩色,且分辨率720P以上,保证画质清晰流畅,声音、图像同步。
3.3摄像头灯系统设置日期、时间稳定,不应自动恢复出厂日期或调整为其他日期。
3.4密封性良好,具有防水功能,显示屏不得起水雾。
3.5各外接端口无松动、插针无损坏,按钮接触状态良好。
3.6照明系统。各灯光档位切换正常,无闪烁、变暗、跳档;聚光均匀。
3.7摄像录制功能。摄像、拍照等功能全部正常;TF卡识别稳定,录像完整无断档;收音清晰,时间水印显示准确,摄像头无松动。
3.8供电充电。充电识别正常,充放电保护功能齐全,待机不跑电,高低压保护正常,无短路漏电。
3.9操作按键。所有按键回弹顺畅、反应灵敏,无卡滞失灵;USB数据传输正常。
3.10.夜视功能。具备夜视功能的摄像头灯应保证夜视功能良好,可满足夜间及低照度作业选择红外夜视功能,有效拍摄距离不少于 3 米。
3.11 乙方须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具备专业维修能力,配备满足摄像头灯维修所需的工装设备、仪器仪表、配件材料。
3.1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电池因容量不足或其他问题确认无法达到工作要求时,电池更新。
3.13 维修后需通过全部检测项目,保障摄像头灯品质完好,不得因维修配件问题造成摄像头灯或配套配件故障。
3.14 甲方可安排人员监督乙方作业全过程,乙方需配合甲方提出的要求与疑问,必要时出具正式书面答复。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包装。产品应根据机器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每件包装必需附有维修合格证,****维修厂名称、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
4.2 运输。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9174-2008)。
4.3 存贮。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 承修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须经双方确认,并由承修方负责运输费用,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承修方负责无偿维修或按照市场价格赔付。
5.质量验收标准
5.1摄像头灯维修后,验收须达到以下标准:
﹒机器各外接端口无松动、插针无损坏,按钮接触状态良好。
﹒摄像头灯系统设置日期、时间稳定,不的自动变化时间。
﹒视频图像分辨率720P以上,彩色画质清晰流畅,声音、图像同步。
﹒TF卡识别稳定,读取速度及存储功能良好。
﹒摄像、拍照等功能全部正常,录像完整无断档,收音清晰。
﹒充电识别正常,充放电保护功能齐全,待机不跑电,高低压保护正常,无短路漏电。
﹒具备夜视功能的相关功能试验作用良好。
5.2 乙方在摄像头灯仪维修时使用的配件须为乙方确认的合格品,乙方批量采购的配件须能够查询供货单、批次号等。
6.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6.1乙方在摄像头灯故障维修完毕后,须提供维修合格证及待机试验达到20小时及以上,不间断录像试验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测试报告,并与实物对应。
7.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7.1自验收完毕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和维护条件下,质保期为1年。
7.2乙方维修合格的摄像头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须积极售后,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其它补充说明
8.1****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对摄像头灯使用技术标准下发文电等要求时,按要求执行。
8.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8.3 接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往返运输)维修完毕。
8.4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8.5 乙方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8.6乙方维修的摄像头灯出现问题对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均由乙方承担。对于影响作业视频影像采集或造成事故的,依据国****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7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A01包、A02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机厂或服务商。
2.行政许可及认证:A01包:无 A02包:无
3.质量保证能力:A01包:无 A02包:无
4.业绩要求:A01包:无 A02包:无
5.经营违法记录要求:(1****商行****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cn”)(2****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n”)(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n”)(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5****集团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6)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6)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先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缴纳国铁采购平台年度会员服务费或单次项目使用费。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谈判采购项目须在国铁采购平台注册并使用CA数字证书,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请各供应商提前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以免因时限原因影响招投标活动。电子标服务
CA数字证书办理机****认证中心,办理时间约6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申请网址及办理流程详见https://ca.****.cn/certificate/index
文件工本费按项目收取为200元人民币(与所投包件数量无关),同一招标编号文件工本费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因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况重新组织开标时无需再次缴纳。加急标书代写
在文件获取前将文件工本费汇至本公告7.2项中的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标编号,不接受个人汇款,缴纳后不予退还。
支付完成后应到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https://bid.****.cn/)提交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在公告>招标公告>查看详情/文件购买按要求录入缴费凭证),由财务人员核验通过后即可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在参与的项目中>招标文件)下载谈判文件及其他谈判资料。
4.2本项目接受网上文件获取的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8:00时起至2026年8月31日8:00时(**时间)止。如遇项目流标等情况,请关注国铁采购平台相关公告,重新参与。未在上述指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者,将无法获取采购文件,同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谈判资格。
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转8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
4.3谈判保证金金额
A01:4200元,A02:7800元,汇款账户信息见本章第7.2款,汇缴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项目编号及所投包号。
4.4购买谈判文件后,放弃投标时应在采购人答疑、补遗时间截止日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将弃标函发送至项目经理邮箱,弃标函内应明确项目编号、名称、包件号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即公布首次报价时间,下同)为2026年9月7日8时30分,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集团发布的最新投标客户端(可在国铁采购平台首页“下载中心”下载)制作并上传报价文件,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将发送投标回执。加急标书代写
5.2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将予以拒收。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等媒介上发布。
7.1采购人相关信息
采 购 人:**车辆段
项目立项人及电话:冷娜,159****6711
技术咨询人及电话:A01包:郭小光,136****1618 A02包:魏强,133****8715;吕成宪,183****8963;刘洪博,180****6222
7.2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物资采购所
地址:**省**市**区**湖街44号
联系人:国经理
电话:024-****0884(项目经理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时-11时,13时-16时,如上述时间无人接听请以邮件形式留言。)
电子邮件:****@qq.com
开户单位:****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银行**铁路支行
账号:330********49050332
文件工本费财务联系人:024-****0710
投标(谈判、履约)保证金财务联系人:024-****0847
开具工本费、服务费发票联系人:024-****0712
备注:文件工本费发票自行扫码开具,请认真填报开票信息,核实准确后“申请开票”。服务费发票为电子发票,由财务科开具后通过报价人报名邮箱发送至各报价人,如有问题请联系财务科。
异议联系人及电话:吴先生024-****0911
异议受理邮箱:caigouhechake@vip.****.com
备注: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事项涉及的项目名称、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异议请求及主张;(四)异议人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六)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一并说明。异议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授权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026年8月27日
采购明细表
| 序号 |
包件号 |
业务外包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
计量单位 |
工作量 |
不含税投标最高限价(单价/元) |
开具发票税率不低于(%) |
备注 |
| 1 |
A01 |
轴温报警器(复合式)故障维修 |
个 |
50.00 |
1400.00 |
13 |
提报数量为预估数量,委外修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执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下一年度合同签订数量根据当年业务外包预算批复执行。 |
|
| 2 |
A01 |
轴报记录仪(复合式)故障维修 |
个 |
2.00 |
2200.00 |
13 |
提报数量为预估数量,委外修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执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下一年度合同签订数量根据当年业务外包预算批复执行。 |
|
| 3 |
A01 |
电磁灶装置故障维修 |
个 |
91.00 |
1500.00 |
13 |
提报数量为预估数量,委外修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执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下一年度合同签订数量根据当年业务外包预算批复执行。 |
|
| 4 |
A02 |
摄像手电维修 |
个 |
174.00 |
1637.17 |
13 |
提报数量为预估数量,委外修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执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下一年度合同签订数量根据当年业务外包预算批复执行。 |
|
| 5 |
A02 |
执法记录仪维修 |
个 |
441.00 |
200.00 |
13 |
提报数量为预估数量,委外修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执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下一年度合同签订数量根据当年业务外包预算批复执行。 |
|
| 6 |
A02 |
摄像头灯维修 |
个 |
35.00 |
500.00 |
13 |
提报数量为预估数量,委外修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执行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预算。下一年度合同签订数量根据当年业务外包预算批复执行。 |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A01包:交货时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维修周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往返运输)。交货地点:**车辆段 A02包:交货时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维修周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往返运输)。交货地点:**车辆段
交货条件及状态:交付使用时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