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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支持设施农业恢复生产方向)的通知》(内财农〔2025〕1253号)、《****农牧局关于商请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函》(赤农牧计财函发〔2025〕97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设施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喀农牧发〔2026〕1号)的相关文件要求,各相关乡镇(街道)严格遵守资金使用及验收程序,在乡镇100%自验、公示后提出验收申请,****小组,按照文件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救灾资金总数和受灾主体总数的20%进行随机抽样验收。****小组验收汇总后,所有验收样本均符合文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验收结果真实有效,现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2026年7月27日-8月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拨打电话0476-****311反映。其中,所反映的问题需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附件:**2025年设施农业防灾减灾项目验收结果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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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