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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关于****等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公司 业务办理号:HW202********1015)
【详细信息】
| 编号:**** | |||||
| ******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 | |||||
| 普通 | |||||
| ****公司将170吨HW50废催化剂(废物名称:废脱硝催化剂,废物代码:772-007-50)转至******公司处理。 | |||||
| ******公司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914********678003Q | |||||
| 郜保安 |
| 身份证 |
| 2026年08月24日 |
| 2026年08月24日 |
| 2027年07月05日 |
| ****生态环境厅 |
【正文信息】
******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HW202********1015)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以****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将170吨HW50废催化剂(废物名称:废脱硝催化剂,废物代码:772-007-50)转至******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27年7月5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并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三、****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