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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核实**县宅中乡饰面用闪长岩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有效的函”收悉。**县宅中乡饰面用闪长岩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09年7月2日通过我局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鉴于**县宅中乡饰面用闪长岩矿山至今尚未动工。经我局重新审核,该矿山周边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有效。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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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