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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市**区正兴街209****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5253
2026年8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绿杉乳酸菌及新能源设备项目(一期) | 资环审批雁〔2026〕 6号 |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