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2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以下简称中晶环境)重整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三债会)于2026年8月19日10时00分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设《****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一个表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中晶环境职工债权(包含欠付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不作调整,全额现金清偿或提存;税款债权,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上述债权人依法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因此,结合实际情况,三债会仅设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026年8月19日,****人民法院在本次会议上依法临时确定263家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060,192,494.33元,该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经统计,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263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60,192,494.33元;出席三债会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229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54,702,387.02元。中晶环境注册资本为119,895,725元,出资人组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共15人,代表出资额119,895,725元,占注册资本100%。 一、会议表决结果 截至2026年8月24日17:00,三债会表决期限已届满,各表决组表决结果如下: (一)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229家,其中194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该组债权人数的84.72%,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930,647,558.1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060,192,494.33元的87.78%,超过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表决通过。 (二)出资人组:中晶环境注册资本为119,895,725元。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共15人,代表出资额119,895,725元,其中7人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代表出资额90,039,443元,占中晶环境注册资本的75.10%,超过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及《****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217条之规定,该组表决通过。 基于以上表决结果,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3).pdf 下载 |